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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征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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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征求意見稿)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編制組

20204



總目錄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編制說明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條文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條文說明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編制說明

2017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明確指出,要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2019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再次明確,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建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體系”。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7〕19”及“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文件精神,特組織行業專家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一、編制目的

1)統一思想認識。通過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內涵和外延,解決人們對全過程工程咨詢認識不一、理解各異的現實問題。

2)引領行業發展。通過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范圍和內容,引領一批有發展潛力的工程咨詢類企業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增強國際競爭力

3)指導咨詢實踐。通過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程序、方法及成果,指導工程咨詢類企業為委托方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二、編制原則

結合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范圍,按下列原則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1)服務范圍:覆蓋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明確了培育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兩個著力點,要“在項目決策和建設實施兩個階段,著力破除制度性障礙,重點培育發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為此,《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所涉及的咨詢服務范圍覆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同時,考慮到結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咨詢類企業有可能接受委托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階段(甚至在運營維護階段)提供某些專項咨詢服務,因而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中設專章(第7章)明確了傳統專項咨詢業務。

2)咨詢內容:兼顧技術咨詢和管理咨詢服務內容。廣義的工程咨詢,既包含管理咨詢,也包含技術咨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明確指出,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內容需要兼顧技術咨詢和管理咨詢服務內容。

3)編制思路:采用IPO(輸入-過程-輸出)邏輯結構。將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各階段咨詢業務視為若干“子系統”,在分解為相應咨詢業務模塊的基礎上,按照“輸入-過程-輸出”的邏輯思路明確每一咨詢業務模塊的內容、程序及成果。這種“菜單式”編制方法,不僅便于委托方和咨詢方靈活組合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而且有利于將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與傳統的工程咨詢業務相銜接。

4)協調關系:與既有工程咨詢相關標準無縫對接。長期以來,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在不斷完善,目前已有大量工程勘察、設計標準,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標準化也在不斷推進。為此,《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不是既有工程咨詢標準的拼接和重復,而是從頂層集成和整合傳統的“碎片化”工程咨詢業務,鏈接既有工程咨詢相關標準,使其形成有機整體,并力求相關標準之間無縫對接。

5)最終目標:突出業務指導性和實際可操作性。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的主要目的是落實相關文件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咨詢服務內容,切實引導和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同時,通過細化咨詢服務內容,提升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實際可操作性。

三、總體架構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共7章內容。按照編制標準的通常做法,第1章至第3章分別為總則、術語和基本規定。第4章至第7章則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核心內容。

各章主要目的和內容分述如下:

1章總則。主要用來明確本標準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等內容。

2章術語。定義和解釋新的術語和在本標準中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不包括已有共識且在其他標準中已定義的術語。

3章基本規定。主要用來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及專項咨詢中的一些共性要求。

4章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模式及人員職責。主要用來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組織模式及工作要求,以及咨詢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咨詢人員職責。

5章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主要用來明確投資決策階段綜合性咨詢的內容、程序及成果。

6章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工程監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服務三個部分。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主要用來明確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咨詢服務的內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詢方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提供咨詢服務時,有兩種角色:一是直接為委托方(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咨詢;二是專門協助委托方(建設單位)實施勘察設計管理,而將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咨詢業務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咨詢類單位來完成。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主要用來明確工程監理招標、施工招標及材料設備采購管理的內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詢方在工程招標采購階段提供咨詢服務時,既可以作為招標代理單位,協助委托方(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監理、施工及材料設備采購招標;也可在委托方(建設單位)授權下,直接進行材料設備采購管理。

 工程監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服務。主要用來明確工程監理和施工項目管理服務的內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詢方在工程施工階段可以只提供項目管理服務,不提供工程監理服務;也可以只提供工程監理服務,不提供項目管理服務;還可提供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服務。

7章工程專項咨詢。主要用來明確一些目前較傳統的工程專項咨詢的內容、程序及成果。工程咨詢方可以在投資決策階段或建設實施階段提供這些專項咨詢服務;有的還可在運營維護階段提供這些專項咨詢服務。

總之,由于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內涵非常豐富,工程咨詢方在工程咨詢實踐中的角色會有多種,咨詢服務范圍和內容也會非常有“彈性”,每一個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未必都是從項目投資決策階段開始,直至竣工驗收為止的全過程咨詢。因此,應當突破傳統的投資咨詢、設計咨詢、工程監理或項目管理服務等思維模式來看待全過程工程咨詢。

可借助圖1所示內容進一步理解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組合。

 

 

 

 

 

 

 

 

 

1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組合示意圖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1. 總則 4

2. 術語 5

3. 基本規定 7

4. 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模式及人員職責 9

4.1 一般規定 9

4.2 工程咨詢組織模式 9

4.3 工程咨詢人員職責 10

5.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 12

5.1 一般規定 12

5.2 投資決策咨詢 13

5.2.1投資策劃咨詢 13

5.2.2可行性研究 13

5.3建設條件單項咨詢 15

5.3.1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 15

5.3.2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 15

5.3.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5

5.3.4  節能評估 16

5.3.5  防洪影響評價 16

5.3.6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17

5.3.7  水資源論證 17

5.3.8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 17

5.3.9  社會風險評估 18

5.3.10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 18

5.4各咨詢的關系及要求 18

6.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工程勘察設計咨詢 20

6.1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 20

6.1.1 一般規定 20

6.1.2 工程勘察管理 21

6.1.3 工程設計管理 21

6.1.4 工程勘察 22

6.1.5 方案設計 23

6.1.6 初步設計 23

6.1.7 施工圖設計 24

6.2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25

6.2.1 一般規定 25

6.2.2 工程監理招標代理 25

6.2.3 工程施工招標代理 26

6.2.4 材料設備采購代理 27

6.3 工程監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28

6.3.1 一般規定 28

6.3.2 工程監理 28

6.3.3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29

7. 工程專項咨詢 31

7.1 一般規定 31

7.2 項目融資咨詢 31

7.3 工程造價咨詢 32

7.4 信息技術咨詢 33

7.5 風險管理咨詢 34

7.6 項目后評價咨詢 35

7.7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 35

7.8 工程保險咨詢 36

本標準用詞說明 37

 


1. 總則

1.0.1  為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提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也可適用于某一專項咨詢服務活動。

1.0.3  工程咨詢方應與委托方以書面形式訂立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工程咨詢服務的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咨詢成果形式,以及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

1.0.4  工程咨詢方應獨立、公平、科學地開展工程咨詢服務活動。

1.0.5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2. 術語

2.0.1  工程咨詢方

 能夠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階段為委托方提供綜合咨詢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其聯合體,也可以是為委托方提供某一專項咨詢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其聯合體。

2.0.2  全過程工程咨詢

 工程咨詢方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經濟管理方法,采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委托方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乃至運營維護階段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的智力性服務活動。

2.0.3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

 工程咨詢方接受投資方委托,就投資項目的市場、技術、經濟、生態環境、能源、資源、安全等影響可行性的要素,結合國家、地區、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重大專項建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及相關審批要求進行分析研究和論證,為投資方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的活動。

2.0.4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

 工程咨詢方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一體化咨詢服務的活動。

2.0.5  工程咨詢機構

工程咨詢方設立的負責履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的組織機構。

2.0.6  咨詢項目負責人

 由工程咨詢方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具有與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相適應的業績和能力,負責履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的工程咨詢機構負責人。

2.0.7  咨詢工作大綱

    工程咨詢機構全面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2.0.8  咨詢工作計劃

    工程咨詢機構針對某一階段或某一專項咨詢服務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9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工程咨詢方在項目施工階段為委托方提供的工程監理職責以外的專業化項目管理服務。

2.0.10  項目融資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設計項目融資方式、策劃項目融資方案乃至協助委托方執行項目融資方案的專項咨詢活動。

2.0.11  信息技術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應用信息技術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的專項咨詢活動。

2.0.12  風險管理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提供工程風險識別與分析、提出風險應對策略的專項咨詢活動。

2.0.13  建筑節能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提供的建筑節能技術和管理專項咨詢活動。

2.0.14  綠色建筑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提供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管理專項咨詢活動。

2.0.15  工程保險咨詢

工程咨詢方為委托方提供工程保險實施方案、協助實施工程保險索賠的專項咨詢活動。

 

 

 


3. 基本規定

3.0.1  全過程工程咨詢可分為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其中,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又可分為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服務。工程咨詢方還可根據委托方需求提供其他專項咨詢服務。

3.0.2  工程咨詢方可提供的專項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融資咨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咨詢、工程造價咨詢、信息技術咨詢、風險管理咨詢、項目后評價咨詢、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工程保險咨詢。

3.0.3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應由具有相應能力和業績的工程咨詢方承擔,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咨詢業務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類單位承擔。

3.0.4  委托方可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咨詢項目,在項目立項后即可通過招標方式委托工程咨詢方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

3.0.5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內容和期限,結合工程特點、建設規模、復雜程度及環境因素等確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人員構成,并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簽訂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3.0.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大綱,并應經工程咨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咨詢工作大綱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咨詢業務范圍及內容、咨詢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咨詢工作重難點及總體思路、咨詢工作進度安排、咨詢工作成果等。

3.0.7  在每項咨詢活動開始前,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專業咨詢人員根據咨詢活動需求編制相應的咨詢工作計劃。咨詢工作計劃應經咨詢項目負責人審批

 咨詢工作計劃內容應包括:咨詢工作目標和任務;咨詢工作依據;咨詢工作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及崗位職責;咨詢工作制度及流程;咨詢工作進度安排;咨詢工作可交付成果及其表達形式。

3.0.8  在咨詢活動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咨詢工作大綱或計劃時,應由咨詢項目負責人組織專業咨詢人員修改或調整,并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審。

3.0.9  全過程工程咨詢強調智力性策劃、多階段集成,通過對建設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和實施全過程管控,為委托方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3.0.10  工程咨詢方宜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知識管理平臺,強化知識管理,為全過程工程咨詢提供有力支撐。

3.0.11 工程咨詢方應統籌組織咨詢服務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咨詢服務內容和職責劃分組織存檔。

 

 


4. 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模式及人員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宜由一家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承擔,也可由若干家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以聯合體式承擔。

4.1.2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以聯合體方式承擔的,應在聯合體各方共同與委托方簽訂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明確聯合體牽頭單位及聯合體各方咨詢項目負責人。

4.1.3  工程咨詢方應委派一名專業人員擔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并在與委托方簽訂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予以明確。

工程咨詢方調換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時,應征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4.1.4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涉及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的,工程咨詢方應分別委派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具備相應職業資格條件的,可同時擔任該項目的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但最多只能同時兼任其中兩個崗位負責人。

4.2 工程咨詢組織模式

4.2.1  工程咨詢方設立的工程咨詢機構可獨立于委托方進行全過程工程咨詢,也可將其專業咨詢人員分別派入委托方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形成一體化工作團隊。

4.2.2  全過程工程咨詢實行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涉及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的,相應咨詢業務應在咨詢項目負責人的協調下,分別實行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4.2.3  工程咨詢機構可根據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不同階段咨詢內容或專項咨詢內容設立不同的咨詢工作部門,委派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

 咨詢工作部門的咨詢業務涉及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的,相應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應為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

4.2.4  按規定需要派駐施工現場的,工程咨詢方應在施工現場派駐相應咨詢工作部門。

4.2.5  工程咨詢機構應配備數量適宜、專業配套的專業咨詢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其能力和資格應滿足工程咨詢服務工作需要。

4.2.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要求及工程特點,制定和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制度,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流程,明晰工程咨詢方內部及工程咨詢方與委托方、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管理接口關系。

4.2.7  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在工程咨詢服務工作開始前,組織相關專業咨詢人員進行咨詢工作計劃交底。

4.2.8  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及相關標準要求編制工程咨詢成果文件,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及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在其確認的相關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

4.2.9  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經咨詢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并經工程咨詢方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委托方。工程咨詢方將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外的咨詢業務委托給其它機構實施的,工程咨詢方應當對工程咨詢成果承擔相應責任。4.3 工程咨詢人員職責

4.3.1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牽頭組建工程咨詢機構,明確咨詢崗位職責及人員分工,并報送工程咨詢單位或聯合體批準。

 2  組織制定咨詢工作大綱及咨詢工作制度,明確咨詢工作流程和咨詢成果文件模板。

3  組織審核咨詢工作計劃。

4  根據咨詢工作需要及時調配專業咨詢人員。

5  代表工程咨詢方協調咨詢項目內外部相關方關系,調解相關爭議,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6  監督檢查咨詢工作進展情況,組織評價咨詢工作績效。

7  參與工程咨詢單位或聯合體重大決策,在授權范圍內決定咨詢任務分解、利益分配和資源使用。

8  審核確認工程咨詢成果文件,并在其確認的相關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

9  參與或配合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0 定期向委托方報告項目進展計劃完成情況及所有與其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

4.3.2  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相關標準規定,分別履行其相應職責。

4.3.3  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編制咨詢工作大綱,組織編制本部門咨詢工作計劃。

2  根據咨詢工作大綱、咨詢工作計劃、相關標準及咨詢任務分配,組織實施咨詢服務工作。

3  組織編制工程咨詢成果文件,需要咨詢項目負責人審核簽章的,報送咨詢項目負責人審核簽章。

4.3.4  工程咨詢機構其他專業咨詢人員根據咨詢崗位職責分工,履行相應咨詢職責。


5.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

5.1 一般規定

5.1.1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是工程咨詢方在投資決策環節,就投資項目的市場、技術、經濟、生態環境、能源、資源、安全等影響可行性的要素,結合國家、地區、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重大專項建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及相關審批要求進行分析研究和論證,為投資方提供綜合性、一體化、便利化的咨詢服務。

5.1.2 開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的目的是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投資高質量發展。

5.1.3工程咨詢方根據投資方委托開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包括投資策劃咨詢、可行性研究、建設條件單項咨詢等活動,以及在此基礎上編制形成的,符合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基本程序要求的申報材料,同時協助投資方按規定完成投資決策階段各項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5.1.4投資策劃咨詢是進行可行性研究前的準備性調查研究,是為尋求有價值的投資機會而對項目的有關背景、投資條件、市場狀況等進行初步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

5.1.5 可行性研究是分析論述影響項目落地、實施、運營的各項因素的活動,支撐投資方內部決策。可行性研究更加注重提升咨詢服務價值,更加強調研究的客觀性、科學性、嚴肅性,研究內容和深度必須滿足投資方“定方案”“定項目”的要求。

5.1.6 建設條件單項咨詢是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重要章節咨詢,也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未規定,但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開展的咨詢服務。

5.1.7 投資方應當采取招標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選擇具有資信評價等級的工程咨詢方開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投資方應當與工程咨詢方訂立綜合性咨詢服務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應明確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

5.1.8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可由工程咨詢方采取市場合作、委托專業服務等方式牽頭提供,或由其會同具備相應資格的服務機構聯合提供。

5.1.9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牽頭方是投資方委托的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總顧問,承擔投資決策階段咨詢的主體責任,應組織實施好各項咨詢任務,并可根據資信、資質條件與能力承擔相應申報材料編制任務。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的總負責人由牽頭方派出,組建的咨詢團隊人員應符合各項咨詢任務的規定要求。

5.1.10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主要成果為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有關部門審批要求編制形成單項申報材料。鼓勵有關審批部門將綜合性可行性研究作為項目申報材料,實現“一本報告,并聯審批”。

 

5.2 投資決策咨詢

5.2.1投資策劃咨詢

5.2.1.1  工程咨詢方根據投資方的委托,結合項目所在地規劃、產業政策、投資條件、市場狀況等開展投資策劃咨詢,提供投資機會研究成果。

5.2.1.2 投資機會研究是進行可行性研究前的準備性調查研究,通過對政治、環境的分析來尋找投資機會、識別投資方向、選定投資項目,作為投資方內部決策使用。

5.2.1.3 工程咨詢方結合投資方委托情況,開展一般機會研究和特定項目機會研究。一般機會研究又可分為地區機會研究、行業機會研究等。特定項目機會研究是針對具體投資項目開展的機會研究。

 

5.2.2可行性研究

5.2.2.1 可行性研究是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的核心內容。工程咨詢方根據投資方的委托,分析論述影響項目落地、實施、運營的各項因素,支撐投資方內部決策。

5.2.2.2 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深度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條件單項咨詢相應的規定要求,必須滿足決策者“定方案”“定項目”的要求。鼓勵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審批中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必須完成的建設條件單項咨詢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鼓勵將開工前必須完成的其他建設條件單項咨詢主要內容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

5.2.2.3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工程咨詢方按照建設項目分類管理要求編制形成相應申報材料。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規定要求,編制形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企業投資項目應按照規定要求和投資方需求,編制形成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工程咨詢方也可以根據投資方的要求承擔咨詢評估任務,提出咨詢評估意見。

5.2.2.4 項目建議書是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并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定要求。

5.2.2.5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重點分析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應提供多種建設方案比選,提出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結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定要求。

5.2.2.6 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重要依據,主要分析項目外部性、公共性影響,重點針對規劃和政策符合性、資源環境和節能、用地和征地拆遷、經濟和社會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5.2.2.7 資金申請報告是申請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主要闡述資金申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重點就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以及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5.2.2.8 工程咨詢方應當協助投資方,將編制形成的申報材料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應按照規定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進行申報。

5.2.2.9 納入可行性研究的相關建設條件單項咨詢,鼓勵以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報批,也可以提交單項申報材料進行報批。單獨開展的單項咨詢結論應當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5.3建設條件單項咨詢

5.3.1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

5.3.1.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國家供地政策、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土地使用標準、擬選地點狀況等,開展建設項目選址論證。

5.3.1.2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選址占地情況、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5.3.1.3 工程咨詢方應當根據建設項目選址論證結論,形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申報材料,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批。

5.3.2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

5.3.2.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礦產資源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礦業權設置情況等,開展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

5.3.2.2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選址工作區地質礦產情況,主要確定壓覆礦產的礦種、種類、面積及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質量、數量、經濟價值、礦業權歸屬情況等。

5.3.2.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批。

5.3.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5.3.3.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5.3.3.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周圍環境現狀、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對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等。

5.3.3.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5.3.3.4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

5.3.4  節能評估

5.3.4.1  工程咨詢方應當根據節能審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國家節能相關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等,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

5.3.4.2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等。

5.3.4.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節能審查主管部門報批。

5.3.5  防洪影響評價

5.3.5.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防洪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防洪影響評價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防洪影響評價。

5.3.5.2  防洪影響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對防洪的影響、洪水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結論與建議等。

5.3.5.3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需編制防洪評價報告。非防洪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需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需編制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5.3.5.4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防洪影響評價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5.3.6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5.3.6.1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依據水土保持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國家水土保持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5.3.6.2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概況及項目所在地區域概況、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與水土流失預測,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及防治分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及防治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方案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等。

5.3.6.3  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5.3.7  水資源論證

5.3.7.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取水許可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5.3.7.2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主要內容包括擬建項目概況、取水水源論證、用水合理性論證、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其他事項等。

5.3.7.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項目取水量以及對周邊環境影響程度等情況,按規定要求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5.3.7.4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5.3.8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

5.3.8.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文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掌握擬建項目建設地點、工程規劃和設計方案、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情況等,開展建設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

5.3.8.2 建設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概況、項目與文物保護單位的關系、項目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影響分析、評估結論等。

5.3.8.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建設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5.3.9  社會風險評估

5.3.9.1 工程咨詢方應當依據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5.3.9.2 社會風險評估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社會風險調查分析、相關群眾意見、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風險等級建議等。

5.3.9.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社會風險評估結論,協助投資方向有權限的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5.3.10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

5.3.10.1 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工程咨詢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

5.3.10.2  PPP咨詢主要內容是從政府投資必要性、政府投資方式比選、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運營效率、風險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

5.3.10.3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PPP咨詢結論,協助投資方開展PPP實施方案報批等相關工作。

 

5.4各咨詢的關系及要求

5.4.1  項目建議書審批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建設資金審查,并取得相應批復文件,可能存在重大社會風險的建設項目應進行社會風險評估。鼓勵提前開展開工前必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防洪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設條件單項咨詢,并將相關成果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5.4.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初步設計報批前,鼓勵提前完成開工前必須完成的建設條件單項咨詢及工程勘察設計等咨詢,并將相關成果納入初步設計方案。

5.4.3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5.4.4符合相關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簡化核準或備案程序和申報材料。

5.4.5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意見負責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批復的單項咨詢意見保持一致,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結論負主體責任。

5.4.6鼓勵工程咨詢單位從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向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發展。鼓勵建設實施階段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方,在投資決策階段提前介入。


6.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工程勘察設計咨詢

6.1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

6.1.1 一般規定

6.1.1.1  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咨詢或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活動。

6.1.1.2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活動時,對于依法需要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應協助委托方完成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及合同簽訂工作。

6.1.1.3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活動時,應審核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并應將審核通過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報送委托方。

6.1.1.4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活動時,應對工程勘察設計啟動、過程及成果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6.1.1.5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設計活動時,可由一家或多家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完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對于工藝復雜或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未能解決有關技術問題的,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進行技術設計。

由多家單位進行工程設計的,應確定其中一家作為總體設計單位,負責貫穿工程設計全過程各單位設計活動的協調管理。

6.1.1.6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編制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并報送委托方審查。工程咨詢方變更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時,應按原程序重新報送委托方審查。

6.1.1.7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應按審查通過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6.1.1.8  工程勘察設計成果除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簽字外,還應與咨詢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審核意見一并提交委托方。

6.1.2 工程勘察管理

6.1.2.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既有工程資料、工程勘察相關標準及擬建工程范圍和設計需求,編制工程勘察任務書,并應報送委托方批準后方可提供給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6.1.2.2  工程咨詢方應檢查勘察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資格所使用設備、儀器的計量檢定情況。

6.1.2.3  工程咨詢方應檢查工程勘察方案及勘察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勘察單位完成勘察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對重要點位的勘與測試進行現場檢查

6.1.2.4  工程咨詢方應審核工程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費用支付申請,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委托方。

6.1.2.5  工程咨詢方應分析可能發生的工程勘察索賠原因,并應制定防范對策。工程勘察索賠事件發生后,應協調處理勘察延期、費用索賠等事宜

6.1.2.6  工程咨詢方應審查工程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報告,并應向委托方提交勘察成果評估報告,同時應留存勘察成果資料及審查資料

6.1.3 工程設計管理

6.1.3.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建設標準及擬建工程范圍和委托方需求,編制工程設計任務書,并應報送委托方批準后方可提供給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6.1.3.2  需要通過設計方案競賽優選設計方案及設計單位的,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組織設計方案競賽活動,并應參與設計合同談判及簽訂工作。

6.1.3.3  工程咨詢方應檢查各階段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設計單位完成設計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按計劃時間提交相應設計成果。

6.1.3.4  工程咨詢方應審核工程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費用支付申請,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委托方。

6.1.3.5  工程咨詢方應審查工程設計單位提交的各階段設計成果質量,并工程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優化建議

6.1.3.6  工程咨詢方應審查設計單位提的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并應將審查意見報送委托方

6.1.3.7  工程咨詢方應分析可能發生的工程設計索賠原因,并應制定防范對策。工程設計索賠事件發生后,應協調處理設計延期、費用索賠等事宜

6.1.3.8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審工程設計文件,并應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意見,敦促設計單位予以完善。

6.1.3.9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事宜。

6.1.3.10  工程咨詢方應做好設計收尾管理及設計文件資料歸檔管理工作。

6.1.4 工程勘察

6.1.4.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針對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也可針對某一特定勘察任務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

6.1.4.2  工程咨詢方應遵循工程勘察標準實施勘察作業,包括室外作業、室內試驗分析和報告編制。

6.1.4.3  工程勘察應查明場地和地基穩定性、地層結構、持力層和下臥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6.1.4.4  工程勘察應提供滿足工程設計、施工需的巖土參數,并應確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6.1.4.5  對于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場地,應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6.1.4.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勘察任務書要求及工程勘察相關標準編制工程勘察報告。或根據委托方要求及項目需求,編制水文地質勘察報告、文物保護勘察報告等專項勘察報告。

6.1.4.7  工程勘察報告內容組成應完整,結論表述應清晰,并應滿足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任務書及工程設計的深度要求,確保工程勘察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6.1.4.8  工程咨詢方應配合委托方完成工程勘察報告的審核驗收。

6.1.5 方案設計

6.1.5.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開展方案設計工作。

6.1.5.2  方案設計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工程設計標準。

2  項目策劃決策階段咨詢成果文件及其批復意見。

3  工程咨詢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

4  內外部設計條件及設計案例等信息資料。

6.1.5.3  方案設計應確定項目范圍及內容、建設標準、設計原則,將功能需求與空間造型相結合,比選和推薦項目主要技術方案。

6.1.5.4  方案設計應比選和推薦項目總圖方案,還應確定主要設備選型。

6.1.5.5  方案設計應對進行多方案必選,突出方案設計過程中的技術經濟必選,確保選定的設計方案能夠滿足投資控制要求。

6.1.5.5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設計)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方案設計成果。方案設計成果主要包括設計說明書(含投資估算表)和方案設計圖紙、模型(實體模型或計算機虛擬模型)等。

 涉及建筑節能、環保、綠色建筑、人防等設計的,設計說明書中應有相應內容。涉及裝配式建筑技術的,方案設計文件還應包括裝配式建筑技術策劃文件。

6.1.5.6  工程咨詢方應配合委托方完成方案設計成果的審核驗收。

6.1.6 初步設計

6.1.6.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開展初步設計工作。

6.1.6.2  初步設計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工程設計標準。

2  項目策劃決策階段咨詢成果文件及其批復意見。

3  工程勘察報告及審核通過的方案設計成果

4  工程咨詢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

5  工程設計相關基礎資料。

6.1.6.3  初步設計應在確定設計原則和設計標準的基礎上,明確建設規模,設計各專業主要設計方案和工藝流程,還應確定總平面布置。

6.1.6.4  初步設計應確定能源介質參數和消耗,還應進行主要設備選型,并編制主要設備材料表及技術規格書

6.1.6.5  初步設計應繪制初步設計圖紙,并應計算工程量和編制工程概算。工程總概算不應超過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總額。

6.1.6.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要求,向委托方提交初步設計成果。初步設計成果主要包括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主要設備材料表及技術規格書、工程概算書和有關環保、人防、消防、安全、節能和抗震專篇。

涉及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的,設計說明書中應有相應內容。

6.1.6.7  工程咨詢方應配合委托方完成初步設計成果的審核驗收。

6.1.6.8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辦理初步設計文件報批手續。

6.1.7 施工圖設計

6.1.7.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

6.1.7.2  施工圖設計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工程設計標準。

2  批準的初步設計成果文件及策劃決策階段咨詢成果及其批復意見。

3  工程(詳細)勘察報告及有關設備、材料訂貨資料。

4  工程咨詢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

5  工程設計相關基礎資料。

6.1.7.3  施工圖設計應落實設計條件和要求,解決專項技術問題,并應繪制工程施工、設備安裝所需的全部圖紙。對于重要施工、安裝部位,還應編制施工操作說明。

6.1.7.4  施工圖設計應提出設備、材料采購技術文件,并應詳細說明非標準設備和結構件的加工制作要求。

6.1.7.5  施工圖設計應編制施工圖預算,為委托方提供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文件,為工程施工招標、工程竣工結算提供參考。施工圖預算額不應超過批準的工程概算總額。

6.1.7.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咨詢合同及工程設計任務書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成果。施工圖設計成果主要包括所有專業的設計圖紙(含圖紙目錄、說明、設備表、材料表)、各專業工程計算書、計算機輔助設計軟件及資料、施工圖預算書。

涉及建筑節能、裝配式建筑設計的,設計說明圖紙應有相應設計內容

6.1.7.7  工程咨詢方應配合委托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6.1.7.8  工程咨詢方應參加委托方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詳細闡釋施工圖設計意圖及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并應澄清所提出的問題。

6.1.7.9  工程咨詢方應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提供設計服務,處理設計變更事宜,還應參加主要分部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

6.2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6.2.1 一般規定

6.2.1.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開展工程監理、施工招標代理及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咨詢工作。

6.2.1.2  工程咨詢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合同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工程監理、施工招標代理活動,保證招投標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避免不正當競爭

6.2.1.3  工程咨詢方代理工程監理、施工招標時,應科學策劃工程監理、施工招標方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協助委托方優選中標單位。

6.2.1.4  工程咨詢方受托負責材料設備采購管理時,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委托方要求采用直接采購、詢價采購或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材料設備,并應保證所采購的材料設備供應滿足工程建設進展需求。6.2.2 工程監理招標代理

6.2.2.1  工程咨詢方應進行工程監理招標策劃,并應協助委托方劃分工程監理標段和選擇工程監理招標方式。

6.2.2.2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合理設定工程監理投標條件,并應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6.2.2.3  工程監理招標設有資格預審環節的,工程咨詢方應組織工程監理投標資格預審。

6.2.2.4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選定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制定合同主要條款,并應編制和發出工程監理招標文件。

6.2.2.5  工程咨詢方應遵循“基于能力的選擇”原則,組織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方法進行工程監理評標,不得選取低于成本價的投標者中標。

6.2.2.6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與擬中標監理單位進行合同談判,并應協助委托方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6.2.3 工程施工招標代理

6.2.3.1  工程咨詢方應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策劃,并應協助委托方合理設定施工合同邊界和劃分工程施工標段,選擇工程施工招標方式。

6.2.3.2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合理設定工程施工投標條件,并應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6.2.3.3  工程施工招標設有資格預審環節的,工程咨詢方應組織工程施工投標資格預審。

6.2.3.4  工程咨詢方應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并應合理設定暫估價項目,避免產生不平衡報價和重大偏差項目。

6.2.3.5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選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制定合同主要條款,并應編制和發出工程施工招標文件。

6.2.3.6  工程咨詢方應合理設定工程款支付條件,重點關注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支付條款、獎罰條款、工程質量保證條款等。

6.2.3.7  工程咨詢方應組織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方法進行工程施工評標(含清標),不得選取低于成本價的投標者中標。

6.2.3.8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與擬中標施工單位進行合同談判,并應協助委托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6.2.4 材料設備采購代理

6.2.4.1  工程咨詢方受托提供材料設備采購管理的,應制定材料設備采購計劃,并應根據需要分別制定直接采購、詢價采購和招標采購管理制度,報送委托方批準后實施。

6.2.4.2  對于需要采用直接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咨詢方應就每一種直接采購產品提供專門咨詢報告,對于超過暫估價的產品應重點報告,并應建立直接采購產品臺賬。

6.2.4.3  對于需要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咨詢方應制定詢價采購產品清單,并應編制詢價書,明確產品技術要求和主要合同條款,列出擬詢價供應商清單,報送委托方批準。

6.2.4.4  對于需要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咨詢方應組織詢價小組,向擬詢價供應商發出報價邀請并進行資格預審。應制定評比辦法,對不少于三家公開報價的單位進行評比,并應根據評比結果推薦預成交供應商,出具詢價結果報告報送委托方。

6.2.4.5  對于需要采用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咨詢方應合理制定招標條件,提出技術要求,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6.2.4.6  對于需要采用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咨詢方應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制定評標辦法,經委托方同意后組織開標評標,并應協助委托方定標。

6.2.4.7  工程咨詢方應制定材料設備進場驗收程序,并應將其寫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

6.2.4.8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進行合同談判,詳細列明付款條件、交貨驗收要求、交接保存責任等主要條款。

6.2.4.9  工程咨詢方應在合同談判基礎上,結合合同示范文本,協助委托方簽訂材料設備供貨合同,并可監督管理材料設備供貨合同履行。

 

 


6.3 工程監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6.3.1 一般規定

6.3.1.1  在工程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從事工程監理或施工項目管理服務活動,項目也可從事工程監理與管理一體化服務活動。

6.3.1.2  工程咨詢方受托實施工程監理時,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選派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并應對施工監理服務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6.3.1.3  工程咨詢方受托提供施工項目管理服務時,可協助委托方辦理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報批手續。

6.3.1.4  工程咨詢方受托提供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服務時,施工監理服務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6.3.2 工程監理

6.3.2.1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并應明確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6.3.2.2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并應按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要求履行監理職責。

6.3.2.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管理機構,并應檢查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6.3.2.4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的試驗室及分包單位資質條件,并應在相應報審文件中簽署審查意見。

6.3.2.5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并應核查主要施工機械的準用驗收文件。

6.3.2.6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監督施工單位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6.3.2.7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6.3.2.8  項目監理機構應采取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工程質量實施過程控制,對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驗收,并應在相應報驗文件中簽署驗收意見。

6.3.2.9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并應檢查分階段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通過監理例會等形式協調施工進度問題。

6.3.2.10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并應按相關規定審查工程變更和索賠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6.3.2.1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和結算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應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6.3.2.12  項目監理機構宜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監理文件資料,并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要求進行監理文件資料建檔和歸檔。

6.3.3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6.3.3.1  對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委托方需要委托施工項目管理服務時,宜委托工程咨詢方提供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服務。

6.3.3.2  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專業咨詢人員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和項目特點,進行施工項目管理策劃,編制施工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計劃。施工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計劃應經工程咨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項目管理服務總體思路、施工項目管理服務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度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等。

6.3.3.3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應以合同管理為主線,信息管理為支撐,組織協調為手段,協助委托方管理工程項目目標,保證工程項目有序實施。

6.3.3.4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施工合同要求和施工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計劃,編制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及其分解計劃、專業分包招標計劃、委托方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進場計劃等,并應采取有效措施分階段進行落實。

6.3.3.5  工程咨詢方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應協助委托方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督促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落實質量管理人員、機構和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各方主體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運行。

6.3.3.6  工程咨詢方應督促相關單位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并應協助委托方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聯合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費使用情況。

6.3.3.7  工程咨詢方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編制和執行施工進度計劃,并應監督施工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分析。

6.3.3.8  工程咨詢方應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并應結合項目投資分解安排和總體進度計劃協助委托方合理安排資金使用。

6.3.3.9  對于使用政府或國有資金的項目按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協調工程審計單位全程介入,并應協助和配合工程審計單位的全過程審計工作。

6.3.3.10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變更和索賠事宜,并應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還可協助委托方編制工程竣工決算。

6.3.3.11  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委托方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工程質量保修合同。

 

 


7. 工程專項咨詢

7.1 一般規定

7.1.1  工程咨詢方受托提供專項咨詢服務時,應根據專項咨詢合同組建專門的咨詢團隊,并應委派一名專業人員擔任咨詢項目負責人。

工程咨詢方調換咨詢項目負責人時,應征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7.1.2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專項咨詢服務需求和特點等確定專項咨詢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人員構成,并在專項咨詢合同簽訂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7.1.3  專項咨詢開始前,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專業咨詢人員根據專項咨詢合同及咨詢服務需求編制專項咨詢工作大綱。專項咨詢工作大綱應經工程咨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專項咨詢工作大綱內容應包括:咨詢工作目標和任務;咨詢工作依據;咨詢工作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及崗位職責;咨詢工作制度及流程;咨詢工作進度安排;咨詢工作可交付成果及其表達形式。

7.1.4  專項咨詢活動實施過程中,因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專項咨詢工作大綱時,應由咨詢項目負責人組織專業咨詢人員修改,并應經工程咨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委托方

7.1.5  專項咨詢機構應根據專項咨詢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集技術、經濟、管理等內容于一體的智力性服務,為委托方投資決策和過程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7.1.6  工程咨詢方應編制專項咨詢報告。專項咨詢報告應由咨詢項目負責人簽字,并經工程咨詢方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委托方。

7.2 項目融資咨詢

7.2.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項目融資咨詢服務。項目融資咨詢可以是綜合考慮各類融資模式的總體咨詢,也可以是針對某一特定融資模式的專題咨詢。

7.2.2  項目融資咨詢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進行,并應符合相關產業、土地、金融、財稅、保險、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政策要求。

7.2.3  項目融資咨詢應以投資機會研究及項目投資決策為基礎,在初步確定項目投資需求和預期效益后,確定項目投資結構,進行項目融資決策分析,設計項目融資結構,策劃和擬定項目融資方案。

7.2.4  項目投資結構確定環節,應考慮項目投資方各項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項目投資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收益分配方式、債務責任會計處理等內容,并應通過編制合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予以明確

7.2.5  項目融資決策分析環節,應考慮項目融資渠道和方式、融資具體任務和目標,并應初步研究和設計項目融資結構,分析比較可能的融資方案。

7.2.6  項目融資結構設計環節,應考慮項目資本金與債務資金的比例、股本結構比例和債務結構比例,并應分析和評價項目融資的實現條件及風險因素。

7.2.7  工程咨詢方應編制項目融資方案,分析項目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和融資結構的合理性,并應分析項目融資成本及融資風險。

7.2.8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進行項目融資談判。項目融資談判應堅持雙贏或多贏原則,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方利益,又能形成貸款金融機構所接受的融資方案,并應在此基礎上起草項目融資有關文件。

7.2.9  工程咨詢方宜協助委托方簽署項目融資有關文件,也可協助委托方實施項目融資方案。

7.3 工程造價咨詢

7.3.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全過程或其中若干階段的造價咨詢服務。

7.3.2  工程造價咨詢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2  工程建設標準及各類工程計價依據。

3  項目策劃、評估報告及批復文件。

4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文件、工程變更及索賠報告等

5  工程咨詢合同及委托方工程造價咨詢需求

7.3.3  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咨詢方可編制審核項目投資估算,并可編制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報告。

7.3.4  項目設計階段,工程咨詢方可編制審核項目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并可針對設計方案優化、限額設計方案進行工程造價比較分析。

7.3.5  項目發承包階段,工程咨詢方可編制審核工程量清單、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并可進行合同策劃,擬定工程合同中有關造價條款;還可審核投標報價文件,并協助委托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7.3.6  項目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編制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工程計量及預付款、進度款支付審核,并可確定工程變更、索賠費用進行工程造價動態分析和審核合同價款調整等工作。

7.3.7  項目竣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審核工程結算報告,并可編制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報告,配合審計部門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7.3.8  工程咨詢方可鑒定工程經濟糾紛,提出鑒定意見書,還可核查工程保險理賠事宜。

7.4 信息技術咨詢

7.4.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針對信息技術系統集成或某一特定信息技術應用,為委托方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乃至運營維護階段提供數字化解決方案。

7.4.2  工程咨詢方應以建筑信息建模技術為核心,綜合集成地理信息系統、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委托方提供數字化整體解決方案。

7.4.3  信息技術咨詢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

2  工程建設標準及信息技術標準。

3  相關階段工程咨詢成果文件。

4  工程咨詢合同及委托方信息技術咨詢需求。

7.4.4  工程咨詢方應進行充分的需求調研和技術分析,并結合信息技術發展趨勢和數字化實踐經驗,為委托方編制數字化建設總體方案,并提出數字化實施策略。

7.4.5  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咨詢方可通過構建項目仿真模型進行項目場址優選、技術經濟及建設條件分析,也可為委托方策劃項目建設實施階段信息技術應用方案。

7.4.6  在項目設計階段,工程咨詢方可構建建筑信息模型,進行設計方案比選、建筑性能模擬分析、交通仿真優化、管線碰撞檢測、虛擬仿真漫游、工程算量計價等。

7.4.7  在項目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構建以建筑信息模型為核心的協同工作平臺,進行施工放樣及測量、4D施工模擬及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設備與材料智能管理、5D成本管理等。

7.4.8  在項目竣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完成工程竣工集成數據模型。

7.4.9  工程咨詢方可在項目運營階段提供智能運營管理系統、智能資產管理系統、智能空間管理系統、應急管理系統建設咨詢服務

7.5 風險管理咨詢

7.5.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針對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及運營維護階段或其中若干階段風險管理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

7.5.2  風險管理咨詢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工程建設標準。

2  工程自身情況及工程環境相關信息資料。

3  相關階段工程咨詢成果文件。

4  類似工程風險管理資料。

5  工程咨詢合同及委托方風險管理能力和需求。

7.5.3  工程咨詢方應采用科學、適宜的方法和工具,按照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程序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

7.5.4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工程特點,工程所處的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環境,工程進展階段和類似工程風險等信息資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風險識別,建立工程風險清單。

7.5.5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類似工程風險概率及損失的統計資料、工程自身情況及所處環境,基于工程風險清單,通過風險評估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風險事件發生后可能導致的損失大小進行定性、定量分析。

7.5.6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委托方風險接受準則及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風險應對策略

7.5.7  工程風險應對策略實施過程中,工程咨詢方可監測風險應對策略的實施效果,預測已識別風險的變化趨勢,同時識別新出現的風險,并應細化或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7.6 項目后評價咨詢

7.6.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包含項目過程評價效益評價及可持續性評價的綜合評價針對項目建設或運行某一問題專題評價咨詢服務

7.6.2  項目后評價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2  項目設計、施工等實施過程文件資料。

3  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文件資料

4  項目運行生產經營相關資料

5  工程咨詢合同及項目單位自評價報告

7.6.3  項目過程后評價應考慮對項目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準備、項目設計和施工及項目投產運營各階段工作的總結評價。

7.6.4  項目效益后評價應考慮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的綜合評價。

7.6.5  項目可持續性評價應注重和突出項目可持續性因素,考慮產品需求水平、資源供應能力、企業技術和財務能力等因素。

7.6.6  項目后評價應采用有無對比分析方法,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7.6.7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項目后評價工作進度安排,編制項目后評價報告。

7.7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

7.7.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針對建筑節能或綠色建筑解決方案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

7.7.2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工程咨詢合同進行,并符合上位規劃對于項目所在片區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相關規定。

7.7.3  工程咨詢方可針對新建、改建項目和擴建項目,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用能情況編制建筑節能報告,并協助委托方辦理節能審查手續。

7.7.4  工程咨詢方可在詳細規劃環節編制片區能源專項規劃和綠色建筑專項規劃。

7.7.5  工程咨詢方可通過監測、診斷、模擬、計算和優化設計,并通過利用可再生能源、應用高新節能技術及產品等途徑,編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案。

7.7.6  工程咨詢方可自行開展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主要用能系統及設備能效進行測評,檢驗節能效果,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

7.7.7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開發建筑能耗監控平臺,收集、統計和分析建筑能耗數據,監控建筑用能狀況。

7.7.8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確定項目應執行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應達到的目標,策劃和優選綠色建筑技術方案,并可為綠色建造提供技術支持。

7.7.9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全面分析綠色建筑認證體系,進行綠色建筑認證評估,并可為完成綠色建筑認證提供全過程技術服務。

7.8 工程保險咨詢

7.8.1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多項工程保險或某一特定工程保險的咨詢服務

7.8.2  工程保險咨詢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2  工程建設標準及各類風險評估報告。

3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4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招投標及合同文件。

5  工程咨詢合同及委托方投保需求。

7.8.3  工程咨詢方可進行工程保險方案設計,包括保險標的、保險險種、保險費率、承保人、受益人、保險期限等的確定。

7.8.4  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評價和優選保險人,并可參與工程保險合同談判和簽訂。

7.8.5  工程咨詢方可編制工程保險索賠報告,并可協助委托方實施工程保險索賠。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正面詞采“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廣、內涵豐富,為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提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水平,有必要通過制定標準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業務組合。

1.0.2  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是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兩個著力點,因此,本標準所涉及的咨詢服務范圍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同時,工程咨詢方還可接受委托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或運營維護階段提供某些專項咨詢服務,因而在第9章明確了常見專項咨詢業務

1.0.3  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是委托方與工程咨詢方明確雙方義務和違約責任的協議文件,同時也是工程咨詢方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主要依據,委托方與工程咨詢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

1.0.4  “獨立、公平、科學”是全過程工程咨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工程咨詢方要獨立地進行判斷和行使職權,公平地處理咨詢中出現的問題,科學地為委托方提供專業化服務,為委托方創造價值。

 




2. 術語

2.0.1  工程咨詢方

 工程咨詢方應具有與工程咨詢業務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和能力。工程咨詢方既可以是一家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由幾家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2.0.2  全過程工程咨詢

 全過程工程咨詢不僅強調多階段集成的智力性服務,而且要體現技術、經濟、管理相結合的綜合性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委托方可以是投資方或建設單位,也可能是運營方。因此,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外延可拓展到建設工程運營維護階段。

2.0.3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

 在投資決策階段,為減少分散專項評價評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論證碎片化,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行政審批中要求的專項評價評估,可一并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為此,工程咨詢方可通過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為投資方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2.0.4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

 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為減少碎片化咨詢服務,工程咨詢方可通過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為建設單位提供集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業務于一體的整體解決方案。

2.0.5  工程咨詢機構

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工程咨詢機構可根據咨詢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派駐相關專業咨詢人員。

2.0.6  咨詢項目負責人

 鼓勵咨詢工程師(投資)作為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項目負責人。但對于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同時作為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的,應具有相應職業資格。

2.0.7  咨詢工作大綱

    咨詢工作大綱應針對工程實際情況編制,確保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作有指導性。

2.0.8  咨詢工作計劃

    咨詢工作計劃是針對某一階段或某一專項咨詢服務工作對咨詢工作大綱的細化,應對工程咨詢服務工作有實際可操作性。

2.0.9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項目管理服務不只局限于工程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在投資決策、勘察設計、招標等階段都有項目管理服務內容,只是未以“項目管理服務”的名稱出現而已。

2.0.10  項目融資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投資方提供項目融資專項咨詢,這種專項咨詢主要是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也可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全過程。

2.0.11  信息技術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委托方提供信息技術專項咨詢,包括建筑信息建模(Build Information ModelingBIM)技術等,這種專項咨詢可以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也可以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全過程,甚至可以延伸至項目運營維護階段。

2.0.12  風險管理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委托方提供風險管理專項咨詢,這種專項咨詢可以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也可以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全過程。

2.0.13  建筑節能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委托方提供建筑節能專項咨詢,包括新建建筑中的節能技術應用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案咨詢。

2.0.14  綠色建筑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委托方提供綠色建筑專項咨詢,這種專項咨詢可以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全過程,也可延伸至項目運營維護階段。

2.0.15  工程保險咨詢

 工程咨詢方可為委托方提供工程保險專項咨詢,這種專項咨詢可以是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也可以覆蓋項目投資決策及建設實施全過程,甚至可延伸至項目運營維護階段。

 



3. 基本規定

3.0.1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分別用來解決項目投資決策分論證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咨詢的碎片化問題。投資咨詢單位不僅可提供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如果具有與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也可提供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類似地,對于提供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的單位,如果符合有關行業自律管理體系要求,也可開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

3.0.2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委托方需求提供多種專項咨詢服務,本標準只是列明一些常見的專項咨詢服務。

3.0.3  按現行相關規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咨詢業務應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不能因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而缺省或降低企業資質要求。

3.0.4  按現行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中包含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應通過招標方式優選工程咨詢方。

3.0.5  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人員構成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需求確定,并應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簽訂后及時報送委托方。

3.0.6  工程咨詢方應結合全過程工程咨詢實際業務按列明的內容編制咨詢工作大綱,對工程咨詢實踐要有指導意義。

3.0.7  咨詢項目負責人應針對具體咨詢業務按列明的內容組織編制咨詢工作計劃,力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3.0.8  咨詢工作大綱或計劃并非一成不變,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審。

3.0.9  全過程工程咨詢需要通過多階段集成的智力性服務,為委托方創造價值,而不只是為彌補委托方專業人員數量不足、協助委托方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等事務性工作。

3.0.10  現代信息技術是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的重要支撐。全過程工程咨詢需要工程咨詢方強化知識管理,而知識管理離不開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建筑信息建模(BIM)等現代信息技術支撐。

 

 



4. 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模式及人員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如果一家工程咨詢單位具有與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則可由該家工程咨詢單位獨立承擔委托方交予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否則,若干家工程咨詢單位可組成聯合體或合作體,共同承擔委托方交予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

4.1.2  若干家工程咨詢單位以聯合體方式承擔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應按聯合體相關規定明確聯合體牽頭單位及聯合體各方咨詢項目負責人。除聯合體各方共同與委托方簽訂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外,聯合體各方還應簽訂聯合體協議。

4.1.3  若干家工程咨詢單位以合作體方式承擔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合作體各方應分別與委托方就所承擔的工程咨詢業務簽訂合同,并在其中明確咨詢項目負責人。

4.1.4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予以明確,而且不得隨意更換。工程咨詢方確需調換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時,應事先征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4.1.5  按現行相關規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分別需要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因此,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涉及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也不例外。全過程工程咨詢負責人不能由技術負責人或其它咨詢項目負責人兼任。

4.2 工程咨詢組織模式

4.2.1  工程咨詢方設立的工程咨詢機構工作方式應根據委托方需求及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確定,既可以獨立式咨詢方式為委托方提供咨詢,也可以融合式咨詢方式為委托方提供咨詢。

4.2.2  全過程工程咨詢既要從整體角度實行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還要分別從所涉及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4.2.3  根據咨詢內容設立不同的咨詢工作部門,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行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4.2.4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包含工程監理業務的,工程咨詢方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對于其他咨詢業務,則應根據工程咨詢服務實際需求或合同約定確定是否在施工現場派駐相應咨詢工作部門。

4.2.7  進行咨詢工作計劃交底,是工程咨詢服務的必要準備。通過咨詢工作計劃交底,應使專業咨詢人員明確工程咨詢服務內容、重難點及應對策略,咨詢工作時間安排及可交付成果等。

4.2.8  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由項目負責人簽章,是實行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的重要體現。

4.2.9  工程咨詢成果文件需要在工程咨詢方內部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后方可報送委托方

4.3 工程咨詢人員職責

4.3.1  這里列明的職責是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的基本職責,在工程咨詢服務實施過程中,工程咨詢方可結合工程咨詢實際情況,調整咨詢項目負責人職責。

4.3.2  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應按相關標準規定履行其相應職責,這些職責也可根據工程咨詢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4.3.3  這里列明的職責是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的基本職責,在工程咨詢服務實施過程中,咨詢項目負責人可結合工程咨詢實際情況,調整咨詢工作部門負責人職責。但對于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履行相關標準規定的基本職責。

4.3.4  專業咨詢人員職責需要根據咨詢崗位分配,結合工程咨詢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5.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

5.1一般規定

5.1.1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投資決策環節,由工程咨詢方根據投資方委托,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客觀需求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要求,為投資方提供客觀、一攬子、協調性強的咨詢服務。

5.1.2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涉及投資方、工程咨詢方兩類主體。投資方委托具有資信評價等級的工程咨詢方開展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應當采取招標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雙方簽訂投資決策咨詢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決策咨詢服務的內容、范圍、雙方的義務、權利、責任、服務周期、服務酬金、支付方式、成果文件表現形式以及咨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等要求。

5.1.3 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應當由具有資信評價等級的工程咨詢方承擔,工程咨詢方可采取市場合作、委托專業服務等方式牽頭提供,或由其會同具備相應資格的服務機構聯合提供。綜合性咨詢服務項目總負責人須具備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和業績。采用聯合體形式承擔服務的,綜合性咨詢服務項目總負責人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出。

5.1.4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的主要成果為可行性研究,需分篇章論述影響項目落地、實施、運營的各項因素;工程咨詢方按照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的規定要求,根據可行性研究編制形成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以及建設項目選址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鼓勵有關審批部門將綜合性可行性研究作為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實現“一本報告,并聯審批”。

5.2投資決策咨詢

5.2.1投資策劃咨詢

5.2.1.1工程咨詢根據投資方的委托,結合項目所在地規劃、產業政策、投資條件、市場狀況等開展投資策劃咨詢,提供投資機會研究成果。

5.2.1.2 投資機會研究是進行可行性研究前的準備性調查研究,主要用于經營性或準經營性項目,是作為投資方內部決策使用。

5.2.1.3 投資機會研究咨詢方法主要是根據類似項目、大數據、相關經驗等進行預測和咨詢論證,可不進行詳細的分析計算。

5.2.1.4 投資機會研究應多方面、多方案論證,并對可行的方案進行詳盡研究。

5.2.1.5 工程咨詢方開展投資機會研究,可與規劃研究同步進行,以機會研究結果為基礎,設立備選投資項目庫,為今后制定投資計劃和開展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提供支撐。

5.2.2可行性研究

5.2.2.1 可行性研究是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的核心內容。工程咨詢根據投資方的委托,分析論述影響項目落地、實施、運營的各項因素,支撐投資方內部決策

5.2.2.2可行性研究不等同于傳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深度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條件單項咨詢相應的規定要求。鼓勵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審批中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必須完成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建設資金審查、社會風險評估(重大社會風險的建設項目)等建設條件單項咨詢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實現一本報告并聯審批。鼓勵將開工前必須完成的其他建設條件單項咨詢主要內容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

5.2.2.3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工程咨詢方按照建設項目分類管理要求編制形成相應申報材料。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規定要求,編制形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企業投資項目應按照規定要求和投資方需求,編制形成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

 5.2.2.4 項目建議書編制的依據主要包括《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相關行業、市場調研信息及論證資料,工程咨詢合同,委托方技術及投資需求等。

 5.2.2.5 項目建議書側重于分析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能性,并提出初步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是判斷項目是否有生命力,是否值得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資金而開展的研究。項目建議書的成果包括正文(含文本、圖表)、附件。

5.2.2.6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主要包括《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相關行業、市場調研信息及論證資料;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復文件;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如果有)、委托方發展戰略規劃及項目合作協議;工程咨詢合同;委托方技術及投資需求等。

 5.2.2.7 可行性研究報告側重于分析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應綜合考慮工程、技術、經濟、社會、環境等因素,針對項目建議背景與必要性、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擬建地點、建設方案、建設條件、環境影響、節能評價、人員組織、實施安排、投資估算、資金籌措、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社會風險評價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果包括報告正文(含文本、圖表)、附件(各專題評價報告及咨詢意見等)。

5.2.2.8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依據主要包括《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73號令)、《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6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相關行業、市場調研信息及論證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如有);委托方發展戰略規劃及項目合作協議,工程咨詢合同,委托方技術及投資需求等。

5.2.2.9 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分析項目外部性、公共性影響,重點針對規劃和政策符合性、資源環境和節能、用地和征地拆遷、經濟和社會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5.2.2.10 資金申請報告編制依據主要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投資主管部門的申報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資料等。

 5.2.2.11 資金申請報告應明確資金申請理由,論證投資方案實施的可行性和資金使用效率,為政府主管部門投資決策提供依據。資金申請報告需重點分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及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等。

 5.2.2.12 工程咨詢方也可以根據投資方的特殊要求承擔咨詢評估任務,提出咨詢評估意見。評估報告編制主要依據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8〕1604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評估文本,有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不同階段評估。

 5.2.2.13 評估報告針對委托評估的類型,結合評估要求和評估對象的主要內容,分析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并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

5.2.2.14工程咨詢應當協助投資方,將編制形成的申報材料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查規定,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結合各階段投資決策的重點和深度要求,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嚴格落實《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73號令)、《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2號令)的規定要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備案。

5.2.2.15按照《關于印發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投資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和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68號)要求,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有關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包含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有關審批部門的審批申請材料應當包含項目代碼。

 

5.3 建設條件單項咨詢

5.3.1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

 5.3.1.1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主要依據包括《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 第68號令)、《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6〕16號)等。

 5.3.1.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的重要基礎。

5.3.1.3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選址占地情況、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5.3.2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

 5.3.2.1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主要依據包括《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等。

 5.3.2.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的重要基礎。

5.3.2.3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選址工作區地質礦產情況,主要確定壓覆礦產的礦種、種類、面積及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質量、數量、經濟價值、礦業權歸屬情況等

5.3.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5.3.3.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主要依據包括《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5.3.3.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成果文件的重要基礎。

5.3.3.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周圍環境現狀、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對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等。

5.3.3.4 對于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5.3.3.5 對于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5.3.3.6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網上備案。

5.3.4  節能評估

 5.3.4.1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主要依據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發改委令第44號)、地方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節能審查辦法等。

 5.3.4.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重要基礎。

5.3.4.3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估主要內容包括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等。

 5.3.4.4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5.3.5  防洪影響評價

 5.3.5.1  防洪影響評價主要依據包括《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5.3.5.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防洪影響評價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防洪影響評價成果文件的重要基礎。

5.3.5.3  防洪影響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對防洪的影響、洪水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結論與建議等。

 5.3.5.4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需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5.3.5.5  非防洪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需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5.3.5.6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需編制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5.3.6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5.3.6.1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主要依據《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等。

 5.3.6.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基礎。

5.3.6.3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概況及項目所在地區域概況、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與水土流失預測,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及防治分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及防治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方案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等。

5.3.7  水資源論證

 5.3.7.1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主要依據包括《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

 5.3.7.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取水許可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的重要基礎。

5.3.7.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主要內容包括擬建項目概況、取水水源論證、用水合理性論證、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其他事項等。

 5.3.7.4  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取水水源論證、結論與建議等。

5.3.8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

5.3.8.1 建設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主要依據包括《文物保護法》等。

 5.3.8.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建設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的重要基礎。

5.3.8.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主要內容包括擬建項目概況、取水水源論證、用水合理性論證、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其他事項等。

5.3.9  社會風險評估

 5.3.9.1  社會風險評估主要依據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2492號)、地方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規定等。

 5.3.9.2  結合國家、地方規定的社會風險評估審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的重要基礎。

5.3.9.3 社會風險評估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社會風險調查分析、相關群眾意見、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風險等級建議等。

5.310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

5.3.10.1 擬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工程咨詢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主要依據包括《關于依法依規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91098)等

 5.3.10.2  PPP項目可行性論證既要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劃要求、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環境影響、投融資方案、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質量等方面,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分析和論證,也要從政府投資必要性、政府投資方式比選、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運營效率、風險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

5.4各咨詢的關系及要求

 5.4.1項目建議書審批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開展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建設資金審查等咨詢事項,以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另行開展的單項咨詢,要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并根據批復文件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

 5.4.2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初步設計報批前,鼓勵提前開展開工前必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防洪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單項咨詢及工程勘察設計等咨詢,并將相關成果納入初步設計方案。

5.4.3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政府投資程序的規定,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5.4.4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情形。包括:

 a.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b.部分擴建、改建項目;c.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d.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5.4.5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后,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審批部門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與批復的單項咨詢意見保持一致。采用聯合體形式開展咨詢服務的,由聯合體牽頭單位負責,聯合各專項咨詢單位開展修改完善工作。

5.4.6鼓勵工程咨詢單位從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向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發展。鼓勵建設實施階段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方,在投資決策階段提前介入。同時,相關法規規定不得由同一咨詢機構承擔服務的,應由委托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承擔。


6.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

6.1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

6.1.1一般規定

6.1.1.1  工程咨詢方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可有兩種角色:一種是直接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咨詢;另一種是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而將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交由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完成。

6.1.1.2  在工程咨詢方受托只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而不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情形下,對于工程勘察設計須依法招標的,工程咨詢方應協助建設單位完成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及合同簽訂工作。

6.1.1.3  工程咨詢方受托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活動時,應審核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方案和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1.2 工程勘察管理

6.1.2.1  工程勘察任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勘察任務及依據。

3  主要勘察技術要求。

4  勘察成果編制及深度要求。

5  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6.1.2.2  勘察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應達到規定的資格要求,所使用設備、儀器應經計量檢定并在有效期內。

6.1.2.3  重要點位是指工程勘察所需要的控制點、作為持力層的關鍵層和一些重要層的變化處。

6.1.2.6  勘察成果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工作概況

2  勘察報告編制深度、與勘察標準的符合情況

3  勘察任務書完成情況

    4  存在問題及建議

5  估結論。

6.1.3 工程設計管理

6.1.3.1  工程設計任務書應對擬建項目的投資規模、工程內容、技術經濟指標、質量要求、建設進度等作出規定。工程設計任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資源、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水、運輸、協作配套、公用設施落實情況。

3  項目建設規模、組成及建設條件。

    4  用地、環保、衛生、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據資料。

5  項目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要求、主要設備選型。

6  項目設計標準、總投資及進度要求。

7  建筑造型等其他要求。

6.1.3.2  對于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通常會通過組織設計方案競賽優選設計方案,同時選定方案設計單位。中選的方案設計單位還可在方案設計中吸收其他參與競賽的設計方案中的優點。

6.1.3.6  設計概算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概算編制依據、概算編制深度及概算主要內容。施工圖預算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量計算;定額使用;設備材料及人工、機械價格確定;相關費用的選取和確定。

6.1.4 工程勘察

6.1.4.1  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即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階段。當工程項目平面布置已確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巖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6.1.4.6  工程勘察報告應包含文字說明和圖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勘察概述。

2  場地巖土工程條件。

3  地震效應。

4  巖土工程分析與評價。

5  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質作用防治建議。

 必要時,還應提供相關專題報告,如:巖土工程測試報告;巖土工程檢驗或監測報告;巖土工程事故調查與分析報告;巖土利用、整治或改造方案報告等。

6.1.4.8  委托方可視情況自行或聘請專家審核驗收工程勘察成果,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審核驗收工程勘察成果。

6.1.5 方案設計

6.1.5.2  結合方案設計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方案設計重要環節,需注意方案設計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1.5.5  方案設計成果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符合前期階段咨詢成果文件及審批意見要求。

2  可提供多種設計方案供委托方比選。

3  能據以開展初步設計。

4  滿足土地征用談判需要。

5  滿足大型設備和材料預訂貨安排需求。

6  滿足編制投資估算需求。

6.1.5.6  委托方可視情況自行或聘請專家評審方案設計成果,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評審方案設計成果。

6.1.6 初步設計

6.1.6.2  結合初步設計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初步設計重要環節,需注意初步設計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1.6.7  初步設計成果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符合已審定的設計方案和前期階段咨詢成果文件要求。

2  能據以確定土地征用范圍。

3  能據以準備主要設備及材料。

4  提供的工程設計概算能作為審批確定項目投資的依據。

5  能據以進行施工圖設計。

6  能據以進行工程發包或招標。

7  能據以進行建設準備。

6.1.6.8  委托方可視情況自行或聘請專家審查初步設計成果,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審查初步設計成果。

6.1.7 施工圖設計

6.1.7.2  結合施工圖設計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施工圖設計重要環節,需注意施工圖設計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6.1.7.6  施工圖設計成果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符合前期階段咨詢成果文件要求。

2  能據以編制施工圖預算。

3  能據以安排材料、設備訂貨和非標準設備制作。

4  能據以進行施工安裝。

5  能據以進行工程驗收。

6.1.7.7  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內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3  消防安全性。

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

5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6  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7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6.1.7.9  工程咨詢方應根據施工進展情況,派出設計代表或設計代表組,在施工現場進行設計服務。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  向施工單位、項目監理機構介紹設計內容,解答提出的問題。

2  處理施工圖中遺漏的專業間配合問題、核對施工圖與到貨設備技術資料是否吻合,必要時提出設計變更通知單。

3  施工單位提出材料代換或變更設計要求的,簽署設計變更通知單。

4  參加調試、試運行,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問題。

6.2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6.2.1 一般規定

6.2.1.1  對于須依法招標選定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程咨詢方可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工程監理、施工招標代理工作。此外,工程咨詢方還可接受委托進行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工作。

6.2.2 工程監理招標代理

6.2.2.1  應考慮工程建設規模、復雜程度、建設單位管理能力等因素劃分工程監理標段,不同監理標段可采用不同招標方式。

6.2.2.3  工程監理投標資格預審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條件、監理經驗、可用資源、社會信譽、監理能力等。

6.2.2.5  工程監理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通過設定參考價并有上下浮動區間限制,避免惡性競爭和低于成本價競爭。

6.2.2.6  工程監理合同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監理機構組成并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6.2.3 工程施工招標代理

6.2.3.1  對于規模較大且便于不同施工單位施工的,可分段進行施工招標。施工標段間的界面劃分應明確、清晰,無歧義。

6.2.3.4  工程量清單可由工程咨詢方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專業公司編制,工程咨詢方負責審核。工程咨詢方應就工程量清單主要內容向委托方進行說明。

6.2.3.6  工程咨詢方應事先向委托方詳細說明合同主要條款,并征得委托方對于合同條款的同意。

6.2.3.7  工程施工評標應嚴格執行評標委員會專家獨立評分原則,避免惡性競爭和低于成本價競爭,禁止圍標串標行為。

6.2.4 材料設備采購管理

6.2.4.9  在材料設備供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封樣的,工程咨詢方應對照樣品進行到貨檢驗。

6.3. 工程監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6.3.1 一般規定

6.3.1.1  在工程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有三種角色:一種是只承擔工程監理任務,不承擔項目管理服務;一種是只承擔項目管理服務,由其他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任務;還有一種是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服務。

6.3.2 工程監理

6.3.2.1  工程咨詢方承擔工程監理任務的,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

8.2.2  工程監理的相關要求參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

8.2.7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項目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外觀質量檢查和試驗結果確認程序,避免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工程中使用。

8.2.8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巡視、旁站、平行檢驗計劃和人員職責,嚴格執行工程質量驗收程序。

8.2.12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工程咨詢方統一要求,應用信息技術管理監理文件資料。

8.3 施工項目管理服務

8.3.1  建設單位既要委托工程監理,又要委托施工項目管理服務的,宜委托一家咨詢單位提供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服務,避免職責不清或交叉重疊。

8.3.7  工程咨詢方應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進度計劃,并及時采取措施糾正施工進度偏差,確保施工總進度目標實現。


7. 工程專項咨詢

7.1 一般規定

7.1.1  工程咨詢方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或運營維護階段可接受委托提供工程專項咨詢。本標準所稱工程專項咨詢包括項目融資咨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咨詢、工程造價咨詢、信息技術咨詢、風險管理咨詢、項目后評價咨詢、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評估咨詢、工程保險咨詢等。委托方可委托其中一項或多項專項咨詢,并支付相應咨詢服務酬金。咨詢項目負責人和專業咨詢人員的能力和資格應滿足專項咨詢服務需求和相關規定。

7.1.2  專項咨詢機構的組織形式應適應咨詢服務需求,工程咨詢人員數量要適宜、結構要合理、專業要配套。

7.1.6  專項咨詢報告是專項咨詢服務的重要成果。工程咨詢方應通過建立和實施自身咨詢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確保專項咨詢報告質

7.2 項目融資咨詢

7.2.1  項目融資模式有多種,工程咨詢方需要根據委托方需求設計總體融資方案,也可針對諸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融資模式開展專題咨詢工作。

7.2.4  根據項目投資經濟實體組織數量不同,投資結構可分為單實體投資結構、雙實體投資結構和多實體投資結構。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選取投資結構。

7.2.5  項目融資方案比較,主要是針對兩個或多個可能的融資方案進行分析,比較融資成本、融資效益及財務風險因素等差異。

7.2.6  項目資本金所占比例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7.2.7  項目融資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資金來源及可靠性分析。

2  融資結構分析。

3  融資成本分析。

4  融資風險分析。

7.2.9  在項目融資方案實施過程中,應監控項目融資風險,做到有備無患。

7.3 工程造價咨詢

7.3.2  結合工程造價咨詢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工程造價咨詢的重要環節,應注意工程造價咨詢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3.3  投資機會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項目投資估算是工程咨詢方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核心咨詢內容,需要采用可靠依據和科學方法進行投資估算或審核投資估算。在此基礎上,還可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或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報告。

7.3.4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工程咨詢合同約定,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審核項目設計概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審核施工圖預算。并可通過不同設計方案的造價分析為優化設計方案提出建議。此外,還可采用限額設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7.3.5  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約定下列有關價款內容:工程預付款額度、預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方式、時間和金額;工程計量及進度款支付方式、時間和金額;工程變更價款計算與支付方式;合同價款調整依據與方法;索賠流程、費用確定方式和支付時間;工程價款糾紛處理方案;工程竣工結算相關流程;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額度、保證時間及扣款方式等。

7.3.6  項目施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協助委托方編制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工程計量及預付款、進度款支付審核,并可確定工程變更、索賠費用進行工程造價動態分析和審核合同價款調整等工作。

7.3.7  項目竣工階段,工程咨詢方可審核工程結算報告,并可編制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報告,配合審計部門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7.3.8  鑒定意見書是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成果文件。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包括:鑒定工作依據;鑒定內容;鑒定程序和方法;鑒定結論和建議。

7.4 信息技術咨詢

7.4.1  現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可為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乃至運營維護階段提供數字化解決方案。工程咨詢方應根據委托方需求,提供信息技術咨詢,促進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運營效率。

7.4.3  結合信息技術咨詢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信息技術咨詢的重要環節,需注意信息技術咨詢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4.4  數字化建設總體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數字化建設目標和建設原則;數字化平臺建設內容和標準;數字化建設管理方案;建設資金及保障措施。

7.4.5  在構建項目仿真模型進行項目場址優選、技術經濟及建設條件分析中,應注意各類技術經濟參數設置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以確保得到合理的論證結果。

7.4.6  應用以BIM技術等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建筑信息模型,可實現建筑性能模擬分析、管線碰撞檢測等傳統方式無法完成的工作,并通過不斷優化建筑設計方案,從而提升工程設計的整體質量和效率。

7.4.7  通過建立協同工作平臺,可實現多維度、多參與方的遠程管理和協作。在項目施工階段以BIM等技術為核心搭建協同工作平臺,應對平臺的管理功能和管理權限等進行細分和不斷優化,充分發揮平臺的管理協作功能。

7.4.8  工程咨詢方應保證工程竣工集成數據模型與工程實體一致,這不僅是項目竣工階段信息技術咨詢的重要成果,同時也為項目運營維護提供系統的數據支撐。

7.4.7  工程咨詢方在提供運營階段各類系統建設咨詢服務時,應準確把握人、流程、技術和成本等要素整合,以體現運營管理系統價值。

7.5 風險管理咨詢

7.5.2  結合風險管理咨詢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風險管理咨詢的重要環節,需注意風險管理咨詢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5.3  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是風險管理程序中的三大環節,工程咨詢方嚴格執行風險管理程序,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

7.5.4  常用的風險識別方法檢查表法、頭腦風暴法、德爾菲法、情景分析法、故障樹分析法、工作結構分解-風險結構分解(WBS-RBS)法、經驗判斷法等。

7.5.5  風險評估分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常用的定性分析方法有集合意見法、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故障樹分析法、主要風險障礙分析及領先-落后指標分析等。常用的定量分析方法有風險指數法、概率分析法和模糊分析法等。

7.5.6  風險應對策略主要包括風險回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自留。上述風險應對策略,可聯合用,也可以單獨采用。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采用

7.5.7  工程咨詢方可基于PDCA循環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時跟蹤和更新風險因素,做好風險應對策略實施效果的監控和評價工作,建立有效的糾偏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或改變風險應對策略,保證項目總體目標實

7.6 項目后評價咨詢

7.6.1  項目綜合評價應包括過程評價效益評價及可持續性評價,項目后評價咨詢成果是項目后評價報告。

7.6.2  結合項目后評價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項目后評價咨詢重要環節,需注意項目后評價咨詢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6.4  項目效益后評價是為了確定項目的主要效益指標是否實現,投資預期的目標是否達到,并通過分析評價找出成敗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優化改進方案,為未來項目決策和提高投資決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議。

7.6.7  項目后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項目過程評價

3  項目效果和效益評價

4  項目目標和可持續性評價

5  項目后評價結論和主要經驗教訓

6  對策建議。

7.7 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咨詢

7.7.1  工程咨詢方可在項目投資決策建設實施運營維護階段針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為委托方提供規劃設計、能耗模擬、綠色施工用能系統調適、運營節能及綠色性能診斷等單項咨詢服務,也可提“一站式”咨詢服務。

7.7.2  上位規劃除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外,還包括國家與地方編制的“能源發展”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五年規劃。

7.7.3  建筑節能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建筑節能評估依據

2  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

3  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

4  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分析

5  項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7.7.4  片區能源專項規劃主要包括電力規劃、熱力規劃及燃氣規劃。片區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應對接上位規劃,細化落實綠色生態建設目標,明確規劃技術要求,實施保障和技術路徑等,使片區的綠色生態在完整、系統的規劃建設程序指引下合理、有序發展。

7.7.6  節能驗收工作應依據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并應以文件檢查和現場查驗核實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文件檢查主要是將驗收資料與節能方案進行對比,檢查其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的相符性。然后通過現場設備查驗、銘牌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節能方案的落實情況。

7.7.7  對于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按相關規定安裝分類和分項能耗計量裝置,采用遠程傳輸等手段將分項能耗數據上傳建筑能耗監控平臺,用于在線監測和動態分析能耗情況

7.7.8  綠色建筑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執行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2  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3  關鍵評價指標

4  增量成本分析

5  評分與達標情況

6  相關性能模擬計算書或計算報告。

7.7.7  工程咨詢方可根據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進行綠色建筑認證評估,也可根據國際綠色建筑認證標準為委托方申請國際相關綠色建筑體系認證服務。

7.8 工程保險咨詢

7.8.1  工程保險有人身意外傷害險、職業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等,工程咨詢方可針對多項工程保險提供咨詢服務,也可針對某一特定工程保險提供咨詢服務

7.8.2  結合工程保險咨詢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掌握相關依據,是開展工程保險咨詢的重要環節,需注意工程保險咨詢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7.8.5  工程保險索賠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總論部分包括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核人員名單等

2  索賠依據。包括索賠事件發生情況、已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事件處理過程、索賠要求的合同根據及所附的證據資料等

3  索賠計算包括具體計算方法和計算過程

4  索賠證據包括索賠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證據資料,以及對這些證據的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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