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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標準》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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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標準》的公告(第1115號)

01
總 則

1.0.1 為規范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管理活動,界定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管理角色定位、管理層級、職能模塊、內容界面、方法流程、成果文件、績效評價等要素,保障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策劃、實施和評價。1.0.3 在實施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過程中,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02
術 語
2.0.1 全過程工程咨詢
咨詢人在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建設階段、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為委托人提供涉及技術、經濟、組織和管理在內的整體或局部的服務活動,包括全過程總控管理服務和單項咨詢服務,其中單項咨詢又包括基本咨詢和專項咨詢。簡稱“全咨管理(WMC)”。
2.0.2 全過程總控管理
是指為實現項目預期的進度、成本、質量、效益等總體目標,咨詢人通過對項目進行策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全過程總體統籌,運用專門的知識、技能、工具和方法,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管理的活動。簡稱“總控管理”。
2.0.3 基本咨詢
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和維護運營等活動起到根本性影響作用的專業咨詢服務,包括項目投資決策咨詢、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采購、工程投資造價咨詢、項目運營維護咨詢等。
2.0.4 專項咨詢
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和維護運營等活動起到一定影響作用的專業咨詢服務,包括不限于項目政策法律、項目產業、項目融資、項目特許經營、項目財務、項目信息、項目風險、項目綠色建筑、項目工程保險、項目資產評估、項目后評價等。
2.0.5 委托人
建設項目權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委托對象和委托事項及相關規則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6 咨詢人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擔被委托項目的全咨管理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7 單項咨詢人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擔被委托項目的某項單項咨詢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單項咨詢人包括基本咨詢人和專項咨詢人。
2.0.8 承包人
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建造承包業務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9 相關人
能夠影響建設項目全過程開發活動或受到其影響的當事人或組織。
2.0.10 總咨詢師
由咨詢人授權委派的,作為被委托項目的全咨管理部的總負責人。
2.0.11 部門負責人
由咨詢人授權委派的,作為被委托項目的全咨管理部的下設部門的負責人。
2.0.12 全咨管理部
經咨詢人的授權,由總咨詢師組建并領導的開展全咨管理服務的機構,可設置總控管理部和若干單項管理部。簡稱“全咨管理部”。
2.0.13 全咨管理規劃大綱
為實現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總體服務目標,由咨詢人對全咨管理服務進行構思和安排,在此基礎上制定的用以系統性指導開展全咨管理工作的策劃方案。
2.0.14 全咨管理實施規劃
由總咨詢師對全咨管理服務的系統實施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
2.0.15 單項咨詢實施規劃
由部門負責人對單項咨詢服務管理的實施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
2.0.16 單項咨詢實施方案
由單項咨詢人對單項咨詢服務的實施而制定的操作性文件。
03
基本規定
3.0.1 全咨管理服務宜由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單項咨詢單位獨立實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資決策、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招標采購、運營維護等基本咨詢服務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的單位聯合實施。由多家咨詢單位聯合實施的,應當明確聯合體牽頭單位及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0.2 全咨管理服務宜覆蓋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建設階段、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等四個階段。
3.0.3 委托人應在委托全咨管理服務前,確定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要求。
3.0.4 委托人應在項目相關人開展工作前,將全咨管理單位及總咨詢師的基本信息書面通知項目各相關人。
3.0.5 委托人應通過咨詢人與項目相關人進行業務溝通和聯系。
3.0.6 咨詢人應對其全咨管理服務成果的數據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按照全咨管理管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3.0.7 咨詢人應堅持“服務業主、綜合統籌、項目


3.0.8 咨詢人應綜合運用系統工程科學理論、工程實踐經驗、項目管理方法,為委托人提供全咨管理的整體解決方案,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評價等專業化的咨詢服務和管理服務。

 

3.0.9 全咨管理宜采用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實現目標趨同、利益共同、行動協同的“管理一體化”。

 

3.0.10 委托人可采用直接委托、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咨詢人,委托人應與咨詢人簽訂全咨管理服務合同。

 

3.0.11 全咨管理服務酬金可按基本咨詢服務,專項咨詢服務和全過程總控管理服務的各項酬金累加計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計取,或按其它約定方式計取。

 

3.0.12 全咨管理服務內容可提供清單式服務,服務內容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執行。

 04

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組織

 4.1 一般規定

4.1.1 咨詢人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約定,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容和期限內代表委托人實現對單項咨詢人、承包人等相關人的全過程總控管理,配合委托人對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三方審查和審計機構等相關人的全過程溝通協調,通過提供高質量咨詢服務,實現建設項目的各項管理目標,全面提升項目的投資效益、建設質量和運營效率。

4.1.2 全咨管理服務應實行總咨詢師負責制。

4.1.3 全咨管理服務實施之前,咨詢人與總咨詢師宜簽訂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

 4.2 全咨管理組織模式

4.2.1 咨詢人應依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期限,結合項目特點、建設規模、復雜程度及環境因素等,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總咨詢師,由總咨詢師確定服務組織形式和服務人員構成,組建全咨管理部,并經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4.2.2 項目相關人均應實施項目團隊建設,明確團隊管理原則,規范團隊運行。

4.2.3 項目開發建設團隊由委托人、咨詢人、單項咨詢人和承包人構成,包括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三個層次。

1 委托人是項目決策層,負責確定項目的目標、重大方針和實施方案,進行宏觀控制。

2 咨詢人是項目管理層,負責把決策層制定的目標、方針貫徹到各項工作中去,對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

3 承包人、單項咨詢人是項目執行層,在決策層的領導和管理層的管理和協調下,通過各種技術手段,把項目投資轉化為項目資產。

4.2.4 項目相關人關系如下:

1 委托人與咨詢人:委托人負責項目決策,對咨詢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同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費用。咨詢人與委托人簽訂全咨管理服務合同,咨詢人依據合同通過全咨管理部為委托人提供貫穿項目全過程的單項咨詢服務、管理服務或綜合性服務,并對咨詢服務和管理服務的成果質量負責。

2 咨詢人與單項咨詢人:咨詢人代表委托人管理單項咨詢人,對單項咨詢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過程、工作成果履行管理、監督和審查責任。單項咨詢人應服從咨詢人的管理,并對其所提供的單項咨詢履約成果質量負責。

3 咨詢人與承包人:咨詢人代表委托人管理承包人,對承包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過程、工作成果履行管理、監督和審查責任。承包人應服從咨詢人的管理,并對其承擔的承包履約成果質量負責。

 4.3 委托人組織管理工作

4.3.1 委托人應對咨詢人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確保項目正常推進。

4.3.2 委托人的管理團隊一般由委托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商務負責人、工程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組成,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4.3.3 委托人組織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審批總咨詢師、全咨管理部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

2 明確委托人對咨詢人的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

3 明確咨詢人與項目其他相關人的責權利。

4 審批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規劃以及單項咨詢實施規劃和實施方案。

5 審批咨詢人報送的項目相關人的咨詢成果,并及時進行確認。

6 審批咨詢人報送的項目相關人的請款申請,并及時進行支付。

7 審批咨詢人報送的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變更事項,并及時進行確認。

8 審批咨詢人報送的項目實施過程突發的重大安全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并參與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 溝通協調解決項目各相關人之間的爭議及存在的問題。

10 組織項目后評價和全咨管理績效評價。

4.3.4 委托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咨詢人提供開展全咨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必要的設施。

4.4 咨詢人組織管理工作

4.4.1 咨詢人應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派駐現場的服務機構。

4.4.2 咨詢人應與總咨詢師協商制定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明確總控管理目標和目標實現的評價原則、內容和辦法。

2 明確單項咨詢目標和目標實現的評價原則、內容和辦法。

3 明確全咨管理部與單項咨詢人之間的責權利。

4 明確咨詢人與全咨管理部之間的責權利。

5 明確咨詢人對總咨詢師的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

6 明確咨詢人對全咨管理部的資源配置要求。

7 明確咨詢人對總咨詢師和全咨管理部的績效考核辦法和獎懲辦法。

8 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責任問題的評判原則和處置方案。

9 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突發的重大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

10 明確項目執行完畢或提前終止情況下的全咨管理部解散方案。

4.4.3 咨詢人應配備滿足全咨管理部開展工作所需要的人力、材料、機具、設備和資金等資源。

4.4.4 咨詢人應批準全過程工程總控管理規劃大綱和總控管理實施規劃,單項咨詢實施規劃和實施方案。

4.4.5 咨詢人應對總咨詢師和全咨管理部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內的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指導和管控,對履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提出解決建議和整改措施。

4.4.6 咨詢人應審核項目實施過程中突發的重大事件的處置方案。

4.4.7 咨詢人應負責維護與項目委托人、承包人和單項咨詢人等相關人的良好合作關系,定期對全咨管理部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4.4.8 咨詢人應對全咨管理部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負責,對全咨管理部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和支持。

 4.5 總咨詢師任命、職責和權限

4.5.1 全咨管理服務合同簽訂后,咨詢人應及時將總咨詢師任命書、授權委托書書面通知委托人。

4.5.2 當多家咨詢機構以聯合體方式承擔全咨管理服務時,總咨詢師應由牽頭單位派出,并由聯合體成員共同授權。

4.5.3 總咨詢師宜符合以下任職條件要求:

1 取得一項或以上類似項目工程建設類注冊職業資格或具有工程類、經濟類高級職稱。

2 總咨詢師宜在同一時間內擔任一個建設項目的總咨詢師,當在同一時間內擔任一個以上建設項目的總咨詢師時,應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3 具備一定建設項目的管理知識體系。

4 具有一定類似建設項目的管理經驗。

5 具備良好的策劃、組織、領導、溝通、協調和指揮能力。

6 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個人信譽。

4.5.4 總咨詢師應依據全咨管理服務合同,并在咨詢人的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內代表咨詢人全面領導并主持全咨管理部的工作,實現建設項目的總體目標,一般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參與制定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并簽訂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按照目標責任書規定和咨詢人的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為全咨管理服務負總責。

2 參與組建全咨管理部,確定全咨管理部各部門設置及部門職責,確定全咨管理部各部門人員配置及其崗位職責。

3 參與全咨管理的任務分解,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等事宜。

4 審核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單項咨詢任務書和單項咨詢實施方案,并取得委托人的批復。

5 審核制定全過程總控管理范圍、流程、制度和單項咨詢實施方案等,并檢查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6 審核單項咨詢人和承包人的各項履約成果,并取得委托人的批復。

7 審核單項咨詢人和承包人的各項請款申請,并協調委托人及時支付。

8 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變更認定和處置。

9 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責任的劃分和處置。

10 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突發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置。

11 協調解決委托人、承包人和各相關人之間的有關爭議或糾紛。

12 對全咨管理服務團隊建設和管理負責,定期組織評價團隊工作績效。

4.5.5 總咨詢師一般應具有以下權限:

1 參與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制定的權利。

2 參與全咨管理部組建和資源配置的權利。

3 參與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策劃的權利。

4 參與全咨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5 參與全咨管理范圍內的分包人選擇和管理的權利。

6 參與全咨管理范圍內的重大采購決策和管理的權利。

7 行使咨詢人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內的各項權利。

8 行使全咨管理范圍內的資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權利。

9 行使主持單項咨詢人工作評價和全咨管理部各部門管理績效的權利。

10 行使全咨管理范圍內的其他各項管理權限。

 4.6 全咨管理部組建、設置和職責

4.6.1 全咨管理部應在項目啟動前建立,在全咨管理服務履約完成后或按和合同約定解散,全咨管理部應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實現目標的責任。

4.6.2 全咨管理部一般應下設全過程總控管理部(簡稱“總控部”),同時應結合項目全咨管理需要統籌考慮其他相關部門的設置,如項目投資決策管理部(簡稱“前期部”)、工程勘察設計管理部(簡稱“設計部”)、工程監理服務管理部(簡稱“工程部”)、工程招標采購管理部(簡稱“招采部”)、工程投資造價管理部等部門(簡稱“造價部”)、項目運營維護管理部(簡稱“運維部”)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宜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執行。全咨管理部各部門主要工作職責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全過程總控管理部:負責項目的總體溝通、協調、組織和管理及其他部門沒有覆蓋的工作。

2 項目投資決策管理部:負責對項目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進行全過程管理。

3 工程投資造價管理部:負責對項目工程投資造價咨詢進行全過程管理

4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部:負責對項目工程勘察設計咨詢進行全過程管理。

5 工程招標采購管理部:負責對項目工程招標采購咨詢進行全過程管理。

6 工程監理服務管理部:負責對項目工程監理和施工進行全過程管理。

7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部:負責對項目資產運營和設施運行進行全過程管理。

8 其他必要相關管理部:負責對項目的相關專項咨詢或其他未盡事項進行全過程管理,如報批報建管理部、信息化管理部等。

4.6.3 全咨管理部可根據項目全咨管理需要增設若干副總咨詢師,副總咨詢師應依據分工協助總咨詢師的工作。

4.6.4 全咨管理部應依據部門設置情況,配置相應的部門負責人,負責相應部門的管理工作,部門負責人一般應履行以下職責:

1 主持單項咨詢管理部的全面工作,對單項咨詢的管理目標負責。

2 組織編制本部門實施規劃、單項咨詢任務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并遵照落實。

3 審核本部門單項咨詢實施方案,并監督控制。

4 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05

項目全過程總控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總控部,統籌項目全咨管理服務。

5.1.2 總控部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總控管理和單項咨詢的管理。

5.1.3 總控部應明確全咨管理范圍,建立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策劃管理方案,組織相關人實施,并對相關人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控制和持續改進,確保實現全咨管理目標。

5.1.4 總控部應遵循事前預測及策劃、事中及時反饋及糾偏、事后驗收評價的原則開展工作。

 5.2 全咨范圍管理

5.2.1 咨詢人應對全咨管理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進行確認。

5.2.2 全咨管理范圍的確認過程一般包括規劃范圍管理、收集需求、定義范圍、創建工作分解結構(WBS)、確認范圍和控制范圍六個過程。

5.2.3 總控部應對全咨管理的服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5.3 全咨管理流程

5.3.1 總控部應制定科學的管理流程,一般包括六個階段:啟動階段、策劃階段、實施階段、監控階段、收尾階段和運維階段,其中監控階段貫穿項目管理的整個過程。

5.3.2 總控部應在啟動階段識別項目的目標和范圍,并協助委托人召開項目啟動會。

5.3.3 總控部應在策劃階段明確項目目標和范圍,并制定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

5.3.4 總控部應在實施階段按照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組織人員和配置資源,管理相關人,實施項目總控管理活動。

5.3.5 總控部應在監控階段跟蹤、審查和調整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并進行績效管理,啟動有必要的變更。

5.3.6 總控部應在收尾階段完結所有階段的活動,正式結束項目或階段。

5.3.7 總控部應在運維階段提供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和項目資產運營開發管理等服務。

 5.4 全咨管理制度

5.4.1 總控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內容、咨詢人授權內容、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規劃等文件或要求策劃全咨管理制度。

5.4.2 總控部應組織項目相關人建立全咨管理制度,全咨管理制度應包括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5.4.3 總控部應組織項目相關人執行全咨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情況,評價執行效果,持續改建全咨管理制度,重新調整后的全咨管理制度應及時由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5.5 全咨管理策劃

5.5.1 總控部應對全咨管理進行策劃,一般包括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全咨管理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5.5.2 全咨管理規劃大綱應包括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規劃大綱和和工程實施階段的規劃大綱。

5.5.3 全咨管理實施規劃應包括總控管理實施規劃和單項咨詢管理實施規劃。

5.5.4 總控部應對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進行持續改進,重新調整后的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方案應及時由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5.6 全咨管理實施

5.6.1 總控部應依據全過程總控管理策劃、總控管理流程和總控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總控管理。

5.6.2 總控部應依據單項咨詢管理實施規劃、單項咨詢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對單項咨詢進行全過程管理。

5.6.3 總控部應對項目其他相關人進行全過程管理。

5.6.4 總控部應對需溝通協調的事項進行研究,并采用信函、郵件、文件、會議、口頭交流、工作交底以及其他媒介溝通方式與項目各相關人進行溝通解決和處理相關事宜,重要事項的溝通結果應書面確認。

5.6.5 總控部應定期編制全咨管理月報,遇到特殊重要事件時或緊急事件時應由總咨詢師立即向委托人匯報。

 5.7 全咨管理控制

5.7.1 總控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各相關人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控制。

5.7.2 總控部應對各相關人工作成果進行審核,識別與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和實施規劃的偏差,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5.7.3 總控部應對全過程總控管理進行定期總結和持續改進。

 5.8 全咨管理收尾

5.8.1 全咨管理合同履約結束后,總控部應組織編寫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5.8.2 全咨管理合同履約結束后,咨詢人應對全咨管理進行績效評價。

5.8.3 全咨管理合同履約結束后,咨詢人應依據全咨管理目標責任書兌現管理承諾。

 06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前期部,統籌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

6.1.2 前期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和前期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項目投資決策的咨詢服務和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服務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決策質量。

6.1.3 項目投資決策的咨詢一般包括項目投資策劃咨詢(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條件咨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報告、安全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水土保持評價、地質災害評估、安全風險評價、交通影響評價、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評估等,項目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等專項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6.1.4 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一般包括對項目投資決策咨詢的管理及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有關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

6.1.5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投資決策咨詢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咨詢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實施,其中牽頭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6.1.6 前期部的部門負責人應宜具備投資決策相關注冊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6.1.7 前期部和投資決策基本咨詢人應協助委托人按規定完成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6.2 項目投資決策管理策劃

6.2.1 前期部應編制項目投資決策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6.2.2 前期部應編制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6.2.3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配合前期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項目投資決策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6.2.4 前期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6.3 項目投資決策管理實施

6.3.1 前期部應建立由項目投資決策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為委托人提供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服務。

6.3.2 前期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項目投資決策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6.3.3 前期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項目投資決策的實施規劃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6.3.4 前期部應負責溝通與協調與項目投資決策有關的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6.3.5 前期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全咨管理合同和項目投資決策咨詢合同約定應該提供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配套實施。

6.3.6 前期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項目投資決策審批事項。

6.3.7 前期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項目投資決策請款事項。

6.3.8 前期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項目投資決策咨詢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6.3.9 前期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項目投資決策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6.3.10 前期部應對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6.4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成果要求

6.4.1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6.4.2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服從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的使用要求。

6.4.3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依據項目投資決策實施規劃和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任務書等相關文件編制項目投資決策咨詢實施方案,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6.4.4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通過研究投資項目的市場、技術、經濟、財務、生態環境、能源、資源、安全、社會穩定性等影響可行性的各種要素,制定擬建項目投資方案;并結合國家、地區、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重大專項建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及相關審批要求,進行項目方案的分析研究和論證、比選優化,為委托人提供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依據和建議。

6.4.5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通過對項目的政治、經濟環境的分析,尋找投資機會、鑒別投資方向、選定投資項目,形成項目投資策劃咨詢(項目投資機會研究)的成果,為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人的投資決策和項目立項提供依據。

6.4.6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意向變為戰略的投資建議,形成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為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人的審批投資項目提供依據。

6.4.7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的建設項目選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選址合理性的進一步論證,形成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選址意見書提供依據。

6.4.8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通過對項目技術、經濟、工程、環境、項目運營等方面的論證和分析預測,提出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結論,形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備案提供依據。

6.4.9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質災害評估、項目安全風險評價、交通影響評價、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評估等專項評估工作。

6.4.10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對擬建項目建設總投資進行估算,作為投資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項目建設前期融資方案、經濟評價、財務分析、初步資金概算編制提供依據。

6.4.11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包括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內容。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提供依據。

6.4.12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負責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重點闡述項目實施和資金申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建設條件情況,項目完成審批(或核準、備案)情況,以及申請政府專項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等。為項目申請政府專項資金支持提供依據。

6.4.13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應按照前期部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項目投資決策咨詢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前期部移交。

 6.5 項目投資決策咨詢成果評審

6.5.1 前期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投資決策基本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投入的資源配置情況。

6.5.2 前期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報送的實施方案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實施方案。

6.5.3 前期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投資決策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成果或文件進行評審。

6.5.4 項目建議書評審應著重論證建設項目的必要性。

6.5.5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應著重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判斷。

6.5.6 項目融資咨詢成果評審應著重對資金投資機構的能力和資金來源以及融資方案的風險。

6.5.7 項目投資咨詢成果評審應著重對項目融資機構的能力、項目技術和實施風險。

 07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設計部,統籌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

7.1.2 設計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和設計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勘察設計的咨詢服務和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服務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

7.1.3 工程勘察設計的咨詢一般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和工程設計等專業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7.1.4 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應包括對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管理及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

7.1.5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7.1.6 設計部的部門負責人宜具備工程勘察設計相關注冊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7.1.7 設計部及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按規定完成工程勘察設計過程中需要的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7.2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策劃

7.2.1 設計部應編制工程勘察設計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7.2.2 設計部應編制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7.2.3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配合設計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7.2.4 設計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7.3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實施

7.3.1 設計部應建立由工程勘察設計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為委托人提供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服務。

7.3.2 設計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控制。

7.3.3 設計部應按照勘察任務書檢查勘察工作實施情況,分析進度偏差,進行勘察質量控制,一般包括對勘察外業工作實施的規范性進行管控、對勘察內業工作成果的質量進行審核、對整體勘察工作進度進行監控。

7.3.4 設計部應按照設計任務書檢查設計工作實施情況,分析進度偏差,進行設計質量控制,一般包括對設計輸入、設計評審、設計驗證、設計輸出、設計確認的控制等。

7.3.5 設計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工程勘察設計的實施規劃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7.3.6 設計部應負責溝通與協調與工程勘察設計有關的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7.3.7 設計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合同的約定提供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配套實施。

7.3.8 設計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審批事項。

7.3.9 設計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請款事項。

7.3.10 設計部應組織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編制招標技術文件、參與投標文件的技術評審和技術談判、審查和確認供應商圖紙資料、協助處理采購過程中相關設計與技術問題、參與關鍵材料設備檢驗。

7.3.11 設計部應組織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做好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說明設計意圖,明確設計要求,提出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對施工技術的要求。

7.3.12 設計部應督促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技術服務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解決施工中遇到的與設計有關的質量和技術問題;按合同變更程序進行工程變更管理,審核變更并提出變更的審查意見和建議;根據施工需求組織或實施設計優化,組織關鍵部位的設計驗收管理工作。

7.3.13 設計部應組織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依據相關技術規程、設計技術指標等要求,編制工程調試方案和項目試運行技術文件。

7.3.14 設計部應針對項目投資決策階段至項目竣工后運營階段的技術工作進行總結,對技術管理過程實施效果分析進行評價,并出具相關報告。

7.3.15 設計部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應組織專題討論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或意見,并對處理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7.3.16 設計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勘察設計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7.3.17 設計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7.3.18 設計部應對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7.4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成果要求

7.4.1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7.4.2 工程勘察階段,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依據現場測繪、勘探所得到的原始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并將結果繪成圖件,編制出能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的勘察報告,勘察報告可作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7.4.3 方案設計階段,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依據已批復的規劃成果和項目立項階段成果的要求,體現設計理念,實現建設意圖,方案文件應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

7.4.4 初步設計階段,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依據通過的方案設計成果及工程勘察報告,確定建設規模、各專業主要設計方案和工藝流程,進行限額設計和優化設計;初步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政府部門或委托人組織的審查以及投資概算編制、設備采購、施工圖設計和前期施工準備的需要。

7.4.5 施工圖設計階段,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依據審批后的初步設計文件,落實施工圖設計合同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施工招投標、材料訂貨、主要設備加工和現場施工的要求。

7.4.6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配合委托人對承包人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進行招標采購等工作,并對承包人和供貨商的選擇提出專業建議。

7.4.7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應按照前期部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勘察設計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設計部移交。

 7.5 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成果評審

7.5.1 設計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勘察設計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7.5.2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方案設計評審,對方案進行比較或專題研究,需要時組織專家論證會,為初步設計提供依據。

7.5.3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初步勘察設計評審,需要時組織專家論證會,對初步勘察設計的先進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評審。

7.5.4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詳細勘察和施工圖設計評審,對詳細勘察和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經濟性、可實施性、安全性進行評審。

7.5.5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報批報建的技術評審,對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合格證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7.5.6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技術評審,對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完整性,合同履約完整性,工程質量進行審查。

7.5.7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試運行的技術評審,對包括檢查實際系統的特性和系統或目標產品運行使用的技術規程,檢查所有的系統和保障硬件、軟件、人員、技術規程和用戶文檔準確反映系統的部署狀態,運行準備狀況,工程質量狀況,運行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后期維修保養和使用方案準備情況等。

7.5.8 設計部應組織進行系統調試的技術評審,應依據設計圖紙、產品說明書和相關規范制定調試方案,協調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商等相關單位及時解決調試相關問題;系統聯動調試應在各子系統獨立調試完成后進行。

7.5.9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設計部應當協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08

工程監理服務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工程部,統籌工程監理服務的管理活動。

8.1.2 工程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對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監理服務和工程施工的其他活動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工程建設目標。

8.1.3 工程監理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工程監理相應服務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服務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8.1.4 工程部的部門負責人宜具備工程相關注冊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8.1.5 工程部及工程監理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建設階段的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8.2 工程監理服務管理策劃

8.2.1 工程部應編制工程監理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8.2.2 工程監理實施規劃應將工程監理人的項目組織、風險管理、合同管理、過程控制、資源管理、竣工驗交、項目考核、項目文化建設及信息化建設等內容,從管理制度標準化、人員配備標準化、現場管理標準化和過程控制標準化等方面進行要求和規范。

8.2.3 工程部應編制工程監理服務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8.2.4 工程監理人應配合工程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工程監理服務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8.3 工程監理服務管理實施

8.3.1 工程部應建立由工程施工階段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工程建設階段,為委托人提供工程施工期間的管理服務。

8.3.2 工程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工程監理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3.3 工程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工程監理實施規劃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8.3.4 工程部應負責溝通與協調工程施工有關的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8.3.5 工程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全咨管理合同和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提供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配套實施。

8.3.6 工程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工程監理服務審批事項。

8.3.7 工程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工程監理服務請款事項。

8.3.8 工程部應在對工程監理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工程施工的綠色建造與環境以及風險的監督和控制。

8.3.9 工程部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變更進行預測和影響分析,并及時提出應對意見和建議。

8.3.10 工程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8.3.11 工程部應組織工程監理人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項目建設階段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8.3.12 工程部應對工程監理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考核評價報告。

8.4 工程監理服務成果要求

8.4.1 工程監理服務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8.4.2 工程監理服務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8.4.3 工程監理人應派駐工程監理機構在施工現場,并配備滿足咨詢工作需要的必要資源。 

8.4.4 工程監理人應納入到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

8.4.5 工程監理人應為咨詢人提供項目前期場地開發及施工準備的工程監理服務服務。

8.4.6 工程監理人應依據工程監理實施規劃和工程監理服務任務書等相關文件編制工程監理實施方案,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8.4.7 工程監理人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分包單位資格。

8.4.8 工程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第一次工地會、開工令簽發、監理例會等,協調工程建設相關人的關系,對工程溝通協調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9 工程監理人應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人員資格,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為工程提供服務的實驗室,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組織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采用見證取樣、平行檢驗、旁站、巡視、驗收等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10 工程監理人應負責進行工程計量和付款簽證,編制月完成工程量統計表,比較分析實際完成量和計劃完成量,審核竣工結算等,對工程投資造價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11 工程監理人應審查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比較分析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等,對工程進度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12 工程監理人應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資格及機械設施安全許可驗收手續,審查施工專項方案等,對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13 工程監理人應進行施工合同管理,處理工程暫停及復工、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接觸、終止等事宜。

8.4.14 工程監理人應按照工程部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工程部移交。

8.4.15 工程監理人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設備采購與設備建造的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4.16 工程監理人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8.5 工程收尾管理成果要求

8.5.1 工程收尾管理應依據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8.5.2 工程監理人應依據工程監理實施規劃相關成果編制工程收尾實施方案,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8.5.3 工程監理人應組織工程預驗收,驗收合格后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委托人批準執行。

8.5.4 工程監理人應組織項目收尾文件資料移交。

8.5.5 工程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組織向有關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備案資料。

8.5.6 工程部應組織竣工驗收,并審核竣工驗收報告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后,報委托人批準執行。

8.5.7 工程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資產接收工作。

8.5.8 工程監理人應組織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材料,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8.5.9 工程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編制工程竣工決算。

8.5.10 工程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項目保修期保修合同,確定保修范圍、期限、責任與費用的計算方法。

8.5.11 工程監理人應組織定期回訪,對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應協助委托人妥善處理。

 8.6 工程監理服務成果評審

8.6.1 工程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監理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8.6.2 工程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施工各咨詢人報送的實施方案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實施方案。

8.6.3 工程部應審核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過程文件或成果。

8.6.4 工程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施工各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成果或文件。

8.6.5 工程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施工各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支付申請。

8.6.6 工程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工程施工各咨詢人報送的突發事件應急事件處理方案。

 09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招采部,統籌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

9.1.2 招采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和招采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招標采購的咨詢服務和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服務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項目的招標采購質量。

9.1.3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一般包括招標代理咨詢、材料設備采購咨詢等專項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9.1.4 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應包括對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管理及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有關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

9.1.5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工程招標采購咨詢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9.1.6 招采部的部門負責人應具備工程招標采購相關資格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9.1.7 招采部及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按規定完成工程招標采購過程中需要的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9.2 工程招標采購管理策劃

9.2.1 招采部應編制工程招標采購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9.2.2 招采部應編制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9.2.3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應配合招采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9.2.4 招采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9.3 工程招標采購管理實施

9.3.1 招采部應建立由工程招標采購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建設階段和項目運營維護等四個階段,為委托人提供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服務。

9.3.2 招采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工程招標采購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控制。

9.3.3 招采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策劃方案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9.3.4 招采部應與協調工程招標采購工作有關的所有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9.3.5 招采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審批事項。

9.3.6 招采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工程招標采購咨詢請款事項。

9.3.7 招采部應重視工程招標采購全過程的各種信息收集和管理,充分了解各個潛在中標人相關信息,建立起相應的工程招標采購數據庫: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和服務供應商的選擇時,咨詢人應做好實地考察、評價等工作,客觀、公正的提交其評價報告。

9.3.8 招采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招標采購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9.3.9 招采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工程招標采購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9.4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成果要求

9.4.1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9.4.2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應納入到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

9.4.3 工程招標采購策劃階段,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成果一般包括確定招標采購策略、選擇招標采購方式、完成招標采購策劃,配合相關政府部門辦理相關工程招標采購手續。

9.4.4 工程招標采購編制階段,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成果一般包括明確招標采購主要條件、工程量清單、投標控制價、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

9.4.5 工程招標采購組織階段,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成果一般包括發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組織答疑和澄清,組織現場踏勘,收取投標保證金,組織開標、評標工作等。

9.4.6 工程招標采購清標階段,對需要清標的項目,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成果一般包括編制清標報告等。

9.4.7 工程招標采購定標階段,工程招標采購咨詢的成果一般包括定標和簽約。

9.4.8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應配合提供相關的報批報建資料,協助招采部辦理與本項目有關的建設手續。

9.4.9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應按照招采部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招標采購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招采部移交

 9.5 工程招標采購咨詢成果評審

9.5.1 招采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工程招標采購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9.5.2 招采部應審核工程招標采購實施方案。

9.5.3 招采部應審核工程招標采購文件。

9.5.4 招采部應審核工程招標采購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等。

9.5.5 招采部應審核工程招標采購示范合同。

9.5.6 工程招標采購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依據相關要求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02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造價部,統籌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

10.1.2 造價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和造價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投資造價的咨詢服務和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服務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工程投資造價的質量。

10.1.3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一般包括投資估算編制、概算編制、預算編制、限額設計造價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服務、竣工結算審核、竣工決算編制以及工程投資造價信息咨詢服務等專業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10.1.4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工程投資造價咨詢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工程投資造價咨詢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工程投資造價咨詢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10.1.5 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應包括對工程投資造價咨詢的管理及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有關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

10.1.6 造價部的部門負責人宜具備工程投資造價類注冊工程師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10.1.7 造價部及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完成工程投資造價的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10.2 工程投資造價管理策劃

10.2.1 造價部應編制工程投資造價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0.2.2 造價部應編制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0.2.3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配合造價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各單項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10.2.4 造價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10.3 工程投資造價管理實施

10.3.1 造價部應建立由工程投資造價咨詢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中,為委托人提供工程投資造價咨詢的管理服務。

10.3.2 造價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10.3.3 造價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工程投資造價的管理策劃方案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10.3.4 造價部應協調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與項目所有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10.3.5 造價部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工程投資造價咨詢審批事項。

10.3.6 造價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工程投資造價咨詢請款事項。

10.3.7 造價部應組織工程量清單編制,確定招標攔標價、參與投標文件的造價評審和造價談判、審查和確認投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協助處理招標采購過程中相關造價問題。

10.3.8 造價部組織施工現場的變更、工程量簽收和工程索賠工程量等工作,根據施工需求組織或實施設計優化,組織關鍵部位的工程投資造價驗收管理工作。

10.3.9 造價部應協助委托人組織項目竣工決算工作。

10.3.10 造價部應協助委托人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10.3.11 造價部應定期根據計量與支付臺帳和造價動態管理分析報表,與財務部門進行財務數據的核對,保證工程數據與財務數據的一致,形成工程投資造價信息化庫。

10.3.12 造價部應進行工程投資造價動態管理,提交工程投資造價全過程管理報表和投資造價預警報告。

10.3.13 造價部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變更進行預測和影響分析,并及時提出應對意見和建議。

10.3.14 造價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投資造價咨詢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10.3.15 造價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工程投資造價咨詢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10.3.16 造價部應對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10.4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成果要求

10.4.1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10.4.2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應納入到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

10.4.3 項目立項階段,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編制投資估算,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資金申請報告時不斷修正等。

10.4.4 項目建設準備階段(勘察設計),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編制設計方案經濟比選與優化文件、限額設計造價要求文件、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項目合約規劃、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清標及報告、合同談判備忘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擬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合同范本等。

10.4.5 項目建設準備階段(招標采購),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編制招標采購清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協助委托人進行清標和組織編制回標分析報告,協助委托人進行合同談判,協助委托人組織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等。

10.4.6 項目建設階段(施工),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負責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審核和合同價款調整、合同風險管理、工程變更造價測算、索賠處理、簽證審核、詢價與核價報告和審核意見、施工方案優化建議、各方案對應工程投資造價的編制與比選、項目全過程投資造價控制動態管理分析報表和報告等。

10.4.7 項目建設階段(竣工),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負責工程竣工結算審核、項目竣工決算編制等。

10.4.8 項目運營維護階段,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負責項目后評價編制、項目投資造價績效評價編制等。

10.4.9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配合提供相關的報批報建資料,協助造價部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建設手續。

10.4.10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應按照造價部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工程投資造價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造價部移交。

 10.5 工程投資造價咨詢成果評審

10.5.1 造價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10.5.2 咨詢人應組織工程投資造價咨詢各階段成果的評審工作,并形成評估報告。

10.5.3 咨詢人應審核工程投資造價咨詢人配合提供的報批報建相關資料。

10.5.4 咨詢人應審核投資估算成果,控制投資估算不超出委托人控制性指標的合理調價范圍。

10.5.5 咨詢人應審核初步設計概算成果,控制初步設計概算不超出投資估算控制性指標的合理調價范圍。

10.5.6 咨詢人應審核施工圖預算成果,控制施工圖預算不超出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性指標的合理調價范圍。

10.5.7 咨詢人應組織施工現場的變更、工程量簽收和工程索賠工程量的確認;按合同變更程序進行工程變更管理,審核變更并提出變更的審查意見和建議;

10.5.8 咨詢人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關鍵性造價問題,應組織托為人委托的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題討論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或意見,并對處理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10.5.9 咨詢人應依據工程竣工結算管理制度、項目實施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編制和審核。

 

11

項目其他專項咨詢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或根據專項咨詢的業務特點將其管理合并入其他相近業務管理部門,統籌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

11.1.2 全咨管理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和專項咨詢管理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合同中約定的專項咨詢和專項咨詢的管理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專項咨詢的質量。

11.1.3 項目專項咨詢一般包括項目政策法律、項目產業、項目融資、項目特許經營、項目財務、項目信息、項目風險、項目綠色建筑、項目工程保險、項目資產評估、項目后評價等專項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11.1.4 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一般包括對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和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與項目專項咨詢有關的其他管理服務。

11.1.5 項目專項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項目專項咨詢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項目專項咨詢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11.1.6 專項咨詢管理部負責人宜具備相關資格及相應能力和經驗。

11.1.7 專項咨詢管理部和項目專項咨詢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11.1.8 項目專項咨詢人宜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建設階段和項目運營維護階段適當時機介入相關工作。

11.1.9 項目專項咨詢人宜派駐咨詢機構在現場,并配備滿足專項咨詢工作需要的必要資源。

11.1.10 項目專項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11.1.11 項目專項咨詢工作應納入到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

11.1.12 項目專項咨詢人應依據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策劃相關成果編制項目專項咨詢實施方案,經總咨詢師審核后,報委托人批準執行。

 11.2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策劃

11.2.1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編制項目專項咨詢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1.2.2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編制項目專項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1.2.3 項目專項咨詢人應配合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專項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11.2.4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11.3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實施

11.3.1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建立由項目專項咨詢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項目專項咨詢中,為委托人提供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服務。

11.3.2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項目專項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11.3.3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項目專項咨詢的管理策劃方案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11.3.4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負責溝通與協調項目專項咨詢所有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11.3.5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全咨管理合同和項目專項咨詢合同約定應該提供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配套實施。

11.3.6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專項咨詢審批事項。

11.3.7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專項咨詢請款事項。

11.3.8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變更進行預測和影響分析,并及時提出應對意見和建議。

11.3.9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11.3.10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項目專項咨詢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11.3.11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對項目專項咨詢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11.4 項目政策法律咨詢成果要求

11.4.1 項目政策法律咨詢人應在工程咨詢評估或專題研究工作的基礎上,對行業領域和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為企業和項目決策部門提供政策和法律制定、實施、運營、效果分析以及政策調整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11.4.2 項目政策法律咨詢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需全面搜集、調查和了解國家、行業和地方建設項目相關的政策法規,包括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招標采購、監理、造價控制等方面。

2 需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項目特點進行,研究應保證獨立性,具有前瞻性,并采用合理的咨詢方式。

 11.5 項目產業咨詢成果要求

11.5.1 項目產業咨詢主要是在產業發展基礎與競爭環境調研分析、國家省市各級產業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以前瞻的眼光、科學的理論、客觀的實踐和詳實的數據,對產業項目做宏觀的、方向性的咨詢。

11.5.2 項目產業咨詢一般包括產業規劃服務、產業招商服務和產業基金服務等。

11.6 項目融資咨詢成果要求

11.6.1 項目融資咨詢人應以項目投資機會研究及其投資決策為基礎,在初步確定項目投資需求和項目效益后,通過確定項目投資結構、項目融資決策分析、項目融資結構設計以及構建項目融資信用擔保體系等工作,策劃和擬定項目融資方案,并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進行項目融資談判。

11.6.2 項目融資咨詢成果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明確投資結構。

2 明確融資結構。

3 明確資金結構。

4 明確融資模式。

5 明確風險識別與控制。

6 明確信用保證結構。

7 明確融資擔保。

8 明確工程保險。

9 明確法律文件。

 11.7 項目特許經營咨詢成果要求

11.7.1 項目特許經營咨詢人應在充分調研項目情況、法律政策、前期規劃后進行實施方案的編制,對項目進行財務測算,設計合理的商業模式,平衡企業和政府之間風險,使項目全過程實施具有可行性、合規性、經濟性、可靠性。

11.7.2 項目特許經營咨詢人提供項目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時,編制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需組織經濟、行業、工程技術、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及本級財政部門、委托人評審。項目特許經營咨詢成果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報告》;

2 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11.8 項目財務咨詢成果要求

11.8.1 項目財務咨詢應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體系和管理流程,在項目財務管理中為委托人提供技術咨詢意見。

11.8.2 項目財務咨詢一般包括資金監控和財務管理。

 11.9 項目信息咨詢成果要求

11.9.1 項目信息咨詢人宜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建立項目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文件、資料等要進行數字化的收集、整理、存儲、傳遞、使用,項目信息管理應貫穿于建設項目各個階段。

11.9.2 項目信息咨詢人應明確各相關人對項目信息的管理責任,督促各相關人建立項目信息管理體系,協調督促各相關人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監督各相關人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11.9.3 項目信息咨詢人應編制項目信息全過程咨詢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經咨詢人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1.9.4 項目信息咨詢人應編制項目信息全過程管理制度。

11.9.5 項目信息咨詢人應將項目信息管理融入項目總控管理、單項咨詢的管理和總承包的管理全過程。

 11.10 項目風險咨詢成果要求

11.10.1 項目風險咨詢人應依據工程特點,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在建設項目各階段,從投資、進度、質量、安全、技術等不同角度,對涉及社會、經濟、公共衛生等諸多方面的風險要素進行管理。

11.10.2 項目風險咨詢應明確各相關人對項目的風險和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各相關人建立風險和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

11.10.3 項目風險咨詢人應編制項目風險全過程咨詢實施方案,對項目各階段進行風險管理策劃,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減緩策略,確定風險管理的職責,為項目的風險管理提供行動指南,實施方案應經咨詢人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1.10.4 項目風險咨詢人應編制科學的項目風險全過程管理制度。

11.10.5 項目風險咨詢人應將項目風險管理融入項目總控管理、單項咨詢管理和總承包管理全過程。

 11.11 項目綠色建筑咨詢成果要求

11.11.1 項目綠色建筑咨詢人應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使項目滿足綠色建筑標準、并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認證評審,獲得相應等級認證證書等提供咨詢工作。

11.11.2 項目綠色建筑咨詢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前期策劃管理。

2 設計管理。

3 施工管理。

4 招標采購管理。

5 綠色建筑申報管理。

 11.12 項目工程保險咨詢成果要求

11.12.1 項目工程保險咨詢人應配合咨詢人協助委托人進行項目風險識別、保險選擇及保險管理。

11.12.2 項目工程保險咨詢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 保險標的查勘與風險評估。

2 工程保險方案設計。

3 工程保險合同談判。

4 保險人的評價與推薦。

5 投保流程與索賠流程制定。

6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時,協助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提出索賠申請。

7 項目進行過程中所需的其他咨詢服務。

 11.13 項目資產評估咨詢成果要求

11.13.1 項目資產評估咨詢人應對項目各階段涉及到的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

11.13.2 項目資產評估咨詢成果一般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咨詢報告。

 11.14 項目后評價咨詢成果要求

11.14.1 咨詢人應協助委托人組織項目后評價,在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的基礎上,將項目建成投產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相關審批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形成項目后評價報告。

11.14.2 項目后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概況。

全過程總結與評價。

效果和效益評價。

項目目標和可持續性評價。

項目后評價結論和主要經驗教訓。

對策建議。

 11.15 項目專項咨詢成果審核

11.15.1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專項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11.15.2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專項咨詢人報送的實施方案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實施方案。

11.15.3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專項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成果文件。

11.15.4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專項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支付申請。

11.15.5 咨詢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專項咨詢人報送的突發事件應急事件處理方案。

11.15.6 項目專項咨詢管理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專項咨詢人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考核評價報告。

 

12

項目運營維護咨詢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全咨管理部宜下設項目運維部,統籌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

12.1.2 運維部應依據全咨管理合同、咨詢人的授權范圍、期限和內容、運維部的崗位職責及分工,對合同中約定的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咨詢服務和管理服務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控制,保證項目設施正常運行和項目資產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

12.1.3 項目運營維護咨詢一般包括項目設施運行維護、項目資產運營開發等專項咨詢業務中的一項或多項。

12.1.4 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一般包括對項目運營維護咨詢的管理和全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其他咨詢管理服務。

12.1.5 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如咨詢人具有相應資信、資質條件與項目運營維護能力時宜優先由咨詢人實施;也可由咨詢人協助委托人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項目運營維護咨詢單位共同實施,其中聯合體成員中牽頭單位應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體成員應依據分工承擔相應責任。

12.1.6 運維部的部門負責人宜具備相關項目運營維護資格及相關經驗和能力。

12.1.7 運維部和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應負責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相關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

12.1.8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部和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宜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工程建設準備階段、工程建設階段提前介入相關工作。

 12.2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策劃

12.2.1 運維部應編制項目運營維護實施規劃,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2.2.2 運維部部應編制項目運營維護咨詢任務書,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批準后實施。

12.2.3 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應配合運維部的工作安排,協助完成全咨管理規劃大綱、全咨管理實施規劃和項目運營維護咨詢實施規劃的編制工作。

12.2.4 運維部應配合總控部編制全咨管理總結報告。

 12.3 項目運營維護管理實施

12.3.1 運維部應建立由項目運營維護各相關人共同參與的協同管控機制,在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為委托人提供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服務。

12.3.2 運維部應對委托人的滿意度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分析,對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的執行情況和咨詢人自身承擔的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控制。

12.3.3 運維部應針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及時對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策劃方案進行調整,經總咨詢師審核,報委托人重新批準后實施。

12.3.4 運維部應負責溝通與協調項目運營維護所有相關人之間的接口關系。

12.3.5 運維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項目運營維護咨詢合同的約定提供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配套實施。

12.3.6 運維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在規定時間內應該完成的項目運行維護咨詢審批事項。

12.3.7 運維部應負責落實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應該支付的項目運行維護咨詢請款事項。

12.3.8 運維部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變更進行預測和影響分析,并及時提出應對意見和建議。

12.3.9 運維部的工作應在全咨管理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上開展,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項目運營維護過程中所形成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并向總控部移交。

12.3.10 運維部應協助委托人進行國有資金項目有關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審計,包括合同履行期間的過程審計和結算審計等。

12.3.11 運維部應對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履約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12.4 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咨詢成果要求

12.4.1 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基本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12.4.2 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基本咨詢人宜派駐咨詢機構在現場,并配備滿足咨詢工作的必要資源。

12.4.3 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基本咨詢人宜建立數字化運營開發管理平臺,從項目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為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

12.4.4 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基本咨詢人應依據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策劃相關成果編制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咨詢實施方案。

 12.5 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成果要求

12.5.1 項目設施運行維護開發基本咨詢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執行。

12.5.2 設施運行維護基本咨詢應納入到全咨管理部的數字化協同管理平臺。

12.5.3 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人應派駐咨詢機構在現場,并配備滿足運行維護工作的必要資源。

12.5.4 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人宜建立數字化運行維護管理平臺,從項目設施的空間地理信息管理、巡檢管理、設備運行狀態管理、監控管理、應急聯動管理等方面為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

12.5.5 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人應依據項目運營維護的管理策劃相關成果編制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設置項目設施運行維護機構和明確分工。

明確項目設施運行維護標準。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巡檢和應急事件處理方案。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環境危險因素識別控制方案。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實施方案。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消防實施方案。

制定項目設施運行維護運營保險方案。

明確移交方案。

其他未盡咨詢事項。

 12.6 項目運營維護咨詢成果審核

12.6.1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的組織形式和資源的配置情況。

12.6.2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設施運行維護咨詢人報送的實施方案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實施方案。

12.6.3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資產運營開發基本咨詢人報送的實施方案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實施方案。

12.6.4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成果文件。

12.6.5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報送的相關過程支付申請。

12.6.6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項目運營維護基本咨詢人報送的突發事件應急事件處理方案。

12.6.7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運營維護咨詢人報送的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分析和控制方案。

12.6.8 運維部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運營維護咨詢人報送的資產運營開發業務分析和實施方案。

來源: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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